CESG研究中心 http://cesg.org.cn “厚德、博学、进取、卓越” &“研究、实践、创新、合作”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zh-CN hourly 1 https://www.s-cms.cn/?v=4.7.5 12条的ESG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12条最具中国发展特色的ESG体系研究(目录):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nd Green Development:

生态文明与绿色发展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Common Prosperity:

社会责任与共同富裕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Party Construction:

公司治理与党的建设

Compliance Operations and Information Disclosure:

合规经营与信息披露

Core Socialist Values and Stakeholder Communication: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利益相关者沟通

ESG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ESG投资与融资

Local Characteristics and Regional Policies:

地方特色与区域政策

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ESG Integration:

科技创新与ESG融合

Supply Chain ESG Management:

供应链ESG管理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ESG Exchange:

国际合作与ESG交流

ESG and Corporate Culture and Brand Building:

ESG与企业文化和品牌建设

ESG and Integration with Enterprise Management System:

ESG与企业管理体系融合

这个目录概述了构建中国特色ESG体系的重点领域,为企业和研究者提供了一个框架,以理解和实施符合中国国情的ESG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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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的66条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66条符合中国ESG研究的方向的内容(目录)


在中国开展ESG工作,具有中国特色和符合中国研究的方向及内容初拟为以下66条:

1. 生态文明与绿色发展:积极响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推动绿色发展。

2. 社会责任:注重扶贫、公益、就业等社会责任,体现企业的社会价值。

3. 公司治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透明度和效率。

4. 合规经营: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在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等方面的合规性。

5. 信息披露:按照监管要求,公开披露ESG相关的信息和绩效。

6.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ESG实践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7. 利益相关者沟通:与政府、员工、供应商、客户等利益相关者保持有效沟通。

8. ESG投资:关注ESG表现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吸引更多的社会责任投资。

9. 地方特色和区域政策:考虑地方特色和区域政策,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ESG策略。

10. 党的建设:对于国有企业,将党的建设融入公司治理和ESG管理中。

11. 共同富裕:关注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促进员工和社会的共同富裕。

12. 一带一路倡议:对于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的企业,注重跨国经营的环境影响和社会责任。

13. 科技创新与ESG:注重科技创新对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的贡献。

14. 消费者教育与ESG:引导消费者选择绿色、环保、可持续的产品和服务。

15. ESG评级与认证:关注和参与相关的评级和认证,提高ESG管理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16. 企业文化建设与ESG:培育与ESG相匹配的企业文化,引导员工行为。

17. 供应链管理:加强对供应链的ESG管理,确保供应链的合规性、透明度和可持续性。

18. 员工培训与发展:重视员工的职业培训和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19. 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ESG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学习国际先进经验。

20. 乡村振兴与ESG:支持乡村产业发展、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提供教育培训等。

21. 健康中国与ESG:提供健康产品和服务、关注员工健康、支持公共卫生事业。

22.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和保护机制,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23. ESG教育与培训:加强对管理层和员工的ESG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对ESG重要性的认识。

24. 利益相关者参与:鼓励和便利利益相关者参与ESG决策和管理过程。

25. ESG风险管理:识别和评估ESG相关的风险,制定风险管理和应急响应措施。

26. ESG投资与融资:关注ESG表现对融资成本和投资者偏好的影响,吸引ESG投资。

27. ESG报告与沟通:定期发布ESG报告,通过多种渠道与利益相关者沟通ESG进展和挑战。

28. ESG创新与研究:鼓励ESG相关的创新和研究,开发新的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

29. ESG与业务战略整合:将ESG目标和措施融入到业务战略中。

30. ESG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对齐:参考联合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将企业的战略目标与SDGs进行对齐。

31. 气候变化与碳减排:制定并实施碳减排策略,提高能源效率、使用可再生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32. 生物多样性保护:采取措施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避免对生物多样性的负面影响。

33. 水资源管理:优化水资源的使用,减少污水排放,参与水资源保护和回用项目。

34. 绿色建筑与基础设施:推广绿色建筑标准,使用环保材料,提高能效。

35. 公平贸易与供应链透明度:推动供应链的公平贸易,确保供应商遵守劳动法规,提高供应链的透明度。

36. 企业公民与社区参与: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发展,通过慈善捐赠、社区服务、教育支持等方式。

37. 员工多元化与包容性:推动工作场所的多元化,创造一个包容性的工作环境。

38. 产品责任与循环经济:关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减少废物产生。

39. ESG与科技创新的融合:利用科技创新来推动ESG工作,提高ESG数据的管理和分析能力。

40. 国有企业改革与ESG: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注重ESG管理的提升。

41. 中小企业与ESG:鼓励中小企业参与ESG工作,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指导。

42. ESG与区域发展战略的结合:将ESG工作与区域发展战略相结合,推动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3. ESG与行业特点的结合: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和实施相应的ESG策略。

44. ESG与企业管理体系的融合:将ESG要求融入企业的管理体系中,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45

45. ESG与企业文化融合:将ESG理念融入企业文化,形成推动ESG工作的内在动力。

46. ESG与品牌建设:通过ESG实践提升品牌形象,增强消费者信任。

47. ESG与风险管理:将ESG风险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进行有效管理。

48. ESG与人才培养:培养具有ESG意识和专业能力的员工,提升企业竞争力。

49. ESG与客户关系管理:通过ESG实践提升客户满意度,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50. ESG与供应商管理:要求供应商遵守ESG标准,共同推动产业链可持续发展。

51. ESG与节能减排:制定节能减排目标,采取具体措施降低能耗和排放。

52. ESG与清洁能源利用: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

53. ESG与水资源保护:实施水资源保护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54. ESG与废弃物管理:推行废弃物分类、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55. ESG与绿色采购:建立绿色采购标准,选择环境友好型产品和服务。

56. ESG与绿色物流:优化物流体系,减少物流环节的环境影响。

57. ESG与绿色营销:开展绿色营销活动,推广绿色消费理念。

58. ESG与信息技术应用:利用信息技术提升ESG数据收集、分析和报告的效率。

59. ESG与社区和谐:与社区建立和谐关系,支持社区发展项目。

60. ESG与员工健康:关注员工健康,提供健康的工作环境和福利。

61. ESG与职业安全:保障员工职业安全,预防职业事故和疾病。

62. ESG与知识产权保护:尊重知识产权,推动创新和技术进步。

63. ESG与反腐败:建立反腐败机制,提高企业运营的透明度和廉洁度。

64. ESG与供应链责任:确保供应链遵守社会责任标准,避免剥削和非法用工。

65. ESG与客户隐私保护: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安全,防止数据泄露。

66. ESG与可持续发展教育:通过教育和培训提升员工对可持续发展的认识和支持。

这些方向和内容反映了中国企业在开展ESG工作时所面临的独特挑战和机遇,以及如何将ESG理念融入企业运营和战略决策中的方法。通过这些实践,企业不仅能够提升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还能够为社会和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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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条符合中国ESG研究的方向的内容(目录)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1. 生态文明与绿色发展:积极响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推动绿色发展。

2. 社会责任:注重扶贫、公益、就业等社会责任,体现企业的社会价值。

3. 公司治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透明度和效率。

4. 合规经营: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在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等方面的合规性。

5. 信息披露:按照监管要求,公开披露ESG相关的信息和绩效。

6.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ESG实践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7. 利益相关者沟通:与政府、员工、供应商、客户等利益相关者保持有效沟通。

8. ESG投资:关注ESG表现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吸引更多的社会责任投资。

9. 地方特色和区域政策:考虑地方特色和区域政策,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ESG策略。

10. 党的建设:对于国有企业,将党的建设融入公司治理和ESG管理中。

11. 共同富裕:关注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促进员工和社会的共同富裕。

12. 一带一路倡议:对于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的企业,注重跨国经营的环境影响和社会责任。

13. 科技创新与ESG:注重科技创新对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的贡献。

14. 消费者教育与ESG:引导消费者选择绿色、环保、可持续的产品和服务。

15. ESG评级与认证:关注和参与相关的评级和认证,提高ESG管理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16. 企业文化建设与ESG:培育与ESG相匹配的企业文化,引导员工行为。

17. 供应链管理:加强对供应链的ESG管理,确保供应链的合规性、透明度和可持续性。

18. 员工培训与发展:重视员工的职业培训和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19. 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ESG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学习国际先进经验。

20. 乡村振兴与ESG:支持乡村产业发展、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提供教育培训等。

21. 健康中国与ESG:提供健康产品和服务、关注员工健康、支持公共卫生事业。

22.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和保护机制,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23. ESG教育与培训:加强对管理层和员工的ESG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对ESG重要性的认识。

24. 利益相关者参与:鼓励和便利利益相关者参与ESG决策和管理过程。

25. ESG风险管理:识别和评估ESG相关的风险,制定风险管理和应急响应措施。

26. ESG投资与融资:关注ESG表现对融资成本和投资者偏好的影响,吸引ESG投资。

27. ESG报告与沟通:定期发布ESG报告,通过多种渠道与利益相关者沟通ESG进展和挑战。

28. ESG创新与研究:鼓励ESG相关的创新和研究,开发新的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

29. ESG与业务战略整合:将ESG目标和措施融入到业务战略中。

30. ESG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对齐:参考联合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将企业的战略目标与SDGs进行对齐。

31. 气候变化与碳减排:制定并实施碳减排策略,提高能源效率、使用可再生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32. 生物多样性保护:采取措施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避免对生物多样性的负面影响。

33. 水资源管理:优化水资源的使用,减少污水排放,参与水资源保护和回用项目。

34. 绿色建筑与基础设施:推广绿色建筑标准,使用环保材料,提高能效。

35. 公平贸易与供应链透明度:推动供应链的公平贸易,确保供应商遵守劳动法规,提高供应链的透明度。

36. 企业公民与社区参与: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发展,通过慈善捐赠、社区服务、教育支持等方式。

37. 员工多元化与包容性:推动工作场所的多元化,创造一个包容性的工作环境。

38. 产品责任与循环经济:关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减少废物产生。

39. ESG与科技创新的融合:利用科技创新来推动ESG工作,提高ESG数据的管理和分析能力。

40. 国有企业改革与ESG: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注重ESG管理的提升。

41. 中小企业与ESG:鼓励中小企业参与ESG工作,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指导。

42. ESG与区域发展战略的结合:将ESG工作与区域发展战略相结合,推动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3. ESG与行业特点的结合: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和实施相应的ESG策略。

44. ESG与企业管理体系的融合:将ESG要求融入企业的管理体系中,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45

45. ESG与企业文化融合:将ESG理念融入企业文化,形成推动ESG工作的内在动力。

46. ESG与品牌建设:通过ESG实践提升品牌形象,增强消费者信任。

47. ESG与风险管理:将ESG风险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进行有效管理。

48. ESG与人才培养:培养具有ESG意识和专业能力的员工,提升企业竞争力。

49. ESG与客户关系管理:通过ESG实践提升客户满意度,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50. ESG与供应商管理:要求供应商遵守ESG标准,共同推动产业链可持续发展。

51. ESG与节能减排:制定节能减排目标,采取具体措施降低能耗和排放。

52. ESG与清洁能源利用: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

53. ESG与水资源保护:实施水资源保护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54. ESG与废弃物管理:推行废弃物分类、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55. ESG与绿色采购:建立绿色采购标准,选择环境友好型产品和服务。

56. ESG与绿色物流:优化物流体系,减少物流环节的环境影响。

57. ESG与绿色营销:开展绿色营销活动,推广绿色消费理念。

58. ESG与信息技术应用:利用信息技术提升ESG数据收集、分析和报告的效率。

59. ESG与社区和谐:与社区建立和谐关系,支持社区发展项目。

60. ESG与员工健康:关注员工健康,提供健康的工作环境和福利。

61. ESG与职业安全:保障员工职业安全,预防职业事故和疾病。

62. ESG与知识产权保护:尊重知识产权,推动创新和技术进步。

63. ESG与反腐败:建立反腐败机制,提高企业运营的透明度和廉洁度。

64. ESG与供应链责任:确保供应链遵守社会责任标准,避免剥削和非法用工。

65. ESG与客户隐私保护: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安全,防止数据泄露。

66. ESG与可持续发展教育:通过教育和培训提升员工对可持续发展的认识和支持。

这些方向和内容反映了中国企业在开展ESG工作时所面临的独特挑战和机遇,以及如何将ESG理念融入企业运营和战略决策中的方法。通过这些实践,企业不仅能够提升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还能够为社会和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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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条中国发展特色的ESG体系研究(目录)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12条最具中国发展特色的ESG体系研究(目录):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nd Green Development:

生态文明与绿色发展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Common Prosperity:

社会责任与共同富裕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Party Construction:

公司治理与党的建设

Compliance Operations and Information Disclosure:

合规经营与信息披露

Core Socialist Values and Stakeholder Communication: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利益相关者沟通

ESG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ESG投资与融资

Local Characteristics and Regional Policies:

地方特色与区域政策

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ESG Integration:

科技创新与ESG融合

Supply Chain ESG Management:

供应链ESG管理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ESG Exchange:

国际合作与ESG交流

ESG and Corporate Culture and Brand Building:

ESG与企业文化和品牌建设

ESG and Integration with Enterprise Management System:

ESG与企业管理体系融合

这个目录概述了构建中国特色ESG体系的重点领域,为企业和研究者提供了一个框架,以理解和实施符合中国国情的ESG实践。


这个ESG体系结合了中国的国情和政策导向,旨在指导企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共赢发展。通过这些实践,企业不仅能够提升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还能够为社会和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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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历程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CESG研究中心(合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研究中心)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持着推动合规研究与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研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培养ESG领域专业人才的责任和目标。以下是CESG研究中心的发展历程介绍:

一、2018年:合规研究阶段

CESG研究中心的组成人员自2018年开始研究合规,致力于从政策到企业实践全方位地建设合规管理体系。这一阶段,研究中心的核心任务包括:

组建专业团队:CESG研究中心积极引进和培养合规领域的专业人才,建立起一支具有丰富研究经验和实践能力的专业团队。

全方位建设合规管理体系:研究中心深入研究合规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为企业提供合规管理咨询和解决方案,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的合规体系。

提供专业服务:研究中心为企业提供合规战略咨询、培训和服务,提高企业的合规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二、2023年:合规与ESG研究的融合

2023年,CESG研究中心的核心人员根据研究的需要,成立了CESG研究中心,将合规研究与ESG研究相结合。这一阶段,研究中心的核心任务包括:

拓展研究范围:CESG研究中心将研究范围从合规管理拓展到ESG领域,开始关注企业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问题。

深化ESG研究:研究中心深入研究ESG相关的政策、法规、标准和最佳实践,为ESG领域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提供ESG专业服务:研究中心为企业提供ESG战略咨询、培训和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的ESG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2023年至今:CESG研究中心的全面发展

自CESG研究中心成立以来,研究中心的核心人员在以下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加强团队建设:CESG研究中心继续加强团队建设,引进和培养更多优秀的ESG研究人才,提升团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创新研究方法:研究中心不断创新研究方法,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ESG研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拓展业务范围:研究中心在原有研究和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业务范围,为企业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ESG解决方案。

参与政策制定:研究中心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为ESG相关的政策制定提供了专业建议,推动ESG领域的政策发展。

总结来说,CESG研究中心的发展历程体现了其中心的责任、目标和发展使命。在未来的发展中,CESG研究中心将继续坚持推动合规研究与ESG研究的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培养ESG领域专业人才,为我国ESG领域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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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文化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CESG研究中心一个专注于合规管理与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研究的实践性合作机构。CESG研究中心不仅是一个研究机构,更是一个拥有独特文化和使命的团队。

一、理念

CESG研究中心的理念是其文化的灵魂,体现了中心所追求的目标和理念。中心的理念包括:

可持续发展:CESG研究中心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其核心理念之一,认为可持续发展是解决环境、社会和治理问题的关键。中心的研究工作紧密围绕可持续发展,致力于为企业和社会提供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

社会责任:CESG研究中心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认为企业应当承担起对社会和环境的责任。中心通过研究企业的社会责任,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诚信合规:CESG研究中心将诚信合规作为其核心理念之一,认为诚信合规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中心通过研究合规管理,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的合规体系,提高企业的合规水平。

二、使命

CESG研究中心的使命体现了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中心的使命包括:

推动ESG研究的发展:CESG研究中心的使命之一是推动ESG研究的发展,通过深入研究ESG相关的政策、法规、标准和最佳实践,为ESG领域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CESG研究中心致力于帮助企业提升ESG管理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心通过提供ESG战略咨询、培训和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的ESG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CESG研究中心认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中心通过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培养ESG领域的专业人才:CESG研究中心致力于培养ESG领域的专业人才,通过开展ESG培训和教育,提高人才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为ESG领域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三、文化

CESG研究中心的文化体现在其价值观、行为准则和工作方式上。中心的文化包括:

开放包容:CESG研究中心倡导开放包容的文化,鼓励各种不同背景、不同观点的专家学者和业界人士加入,共同探讨ESG领域的问题和挑战。中心认为,只有开放包容,才能汇聚各方智慧,推动ESG研究的发展。

创新进取:CESG研究中心鼓励创新思维和进取精神,认为只有不断创新,才能适应ESG领域快速发展的需求。中心鼓励研究人员勇于尝试新的研究方法,探索新的研究领域,以推动ESG研究的进步。

实践导向:CESG研究中心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认为研究成果应当能够解决实际问题,为企业和社会带来实际效益。中心的研究工作紧密围绕企业的实际需求,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

合作共享:CESG研究中心倡导合作共享的文化,认为合作是实现共同目标的关键。中心积极与国内外的研究机构、企业和政府合作,共享研究成果和资源,以推动ESG领域的共同发展。

总结来说,CESG研究中心是一个拥有独特文化和使命的团队,其理念包括可持续发展、社会责任和诚信合规;使命包括推动ESG研究的发展、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培养ESG领域的专业人才;文化体现在开放包容、创新进取、实践导向和合作共享上。这些文化和使命共同塑造了CESG研究中心的独特性,为ESG领域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文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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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简介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CESG研究中心,全称为“合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研究中心”,是浙江农林大学ESG研究中心与中业企业管理合作研究合规管理与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的实践性合作性机构。该中心始终秉持“厚德、博学、进取、卓越”的精神,以“研究、实践、创新、合作”的理念致力于ESG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推动中国ESG领域的研究与应用,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

浙江农林大学ESG研究中心作为国内领先的ESG研究机构,拥有丰富的学术资源和研究成果,专注于ESG相关的政策、法规、标准和最佳实践的研究。中业企业管理公司则是一家专业的合规管理公司,具有丰富的企业合规管理经验和资源。双方的合作,旨在将学术研究与企业管理实践相结合,为ESG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CESG研究中心的核心任务包括:

合规管理研究:中心致力于研究国内外合规管理的新趋势、新政策和新要求,为企业提供合规管理咨询和解决方案,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的合规体系。

ESG政策法规研究:关注ESG相关的政策法规动态,分析其对企业和投资者的影响,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和应对策略。

ESG标准研究:研究国内外ESG评价标准和披露要求,为企业提供ESG报告编制和评价的指导。

ESG实践案例研究:收集和分析国内外ESG实践案例,总结成功经验和教训,为企业提供参考。

ESG投资研究:研究ESG投资策略和产品,探讨ESG因素对投资决策的影响,为投资者提供参考。

ESG培训与推广:开展ESG培训活动,提高企业和投资者对ESG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推动ESG理念在我国的普及。

CESG研究中心的成立,不仅填补了国内合规管理与ESG研究相结合的空白,也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全方位的ESG解决方案。中心通过整合学术界和业界的资源,为企业提供从ESG战略规划到实施的全方位服务,帮助企业提升ESG管理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此外,CESG研究中心还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国际上的ESG研究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引进国际先进的ESG理念和实践经验,为我国ESG研究的发展贡献力量。中心定期举办ESG相关的研讨会、论坛和培训活动,为国内外专家、学者和企业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共同探讨ESG发展的路径和策略。

在未来的发展中,CESG研究中心将继续深化与浙江农林大学ESG研究中心和中业企业管理公司的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动我国ESG研究的发展。中心还将加强与政府、企业、投资者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共同探讨ESG发展的路径和策略,为我国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发展贡献力量。

总结来说,CESG研究中心是一个以合规管理为基础,推动中国ESG研究的实践性合作中心。中心的成立,将为我国ESG研究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ESG理念在我国的发展。我们相信,在浙江农林大学ESG研究中心和中业企业管理公司的共同努力下,CESG研究中心将成为我国ESG研究的重要基地,为我国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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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说明中提到的企业发展机遇的思考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就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说明中提到的企业发展机遇一些思考。

一、深刻理解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背景与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说明中明确指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凝聚人心、汇聚力量,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的迫切需要。这一决定不仅为我们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更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
全面深化改革,旨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过程中,企业需要紧跟时代步伐,积极参与改革,不断提升自身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制度要求。
二、把握企业发展的机遇
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决定稿强调要完善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这对企业而言,意味着将有更多的政策支持和市场机会。企业应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创新体制的构建:决定稿注重构建支持全面创新的体制机制,提出深化教育、科技、人才等领域的改革。企业应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培养和引进高端人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以创新驱动发展。
市场环境的优化:决定稿提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这将为企业提供更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企业应积极拓展市场渠道,加强品牌建设,提升市场竞争力。
营商环境的改善:决定稿还提出要完善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等。这将为企业提供更加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企业应依法经营,诚信纳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三、企业如何发展
坚持创新驱动发展:企业应将创新作为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模式创新等,不断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企业应积极培养和引进高端人才,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深化内部管理改革:企业应不断优化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和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同时,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树立积极向上的企业精神,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拓展国际市场: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企业应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加强与国际企业的合作与交流,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和水平。通过参与国际竞争,不断提升自身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注重可持续发展: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应注重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通过采用环保技术、节能减排等措施,降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同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的说明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我们应深刻领会党中央精神,积极把握发展机遇,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创新的举措,推动企业在新时代背景下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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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的说明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同志们:

受中央政治局委托,我就《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起草的有关情况向全会作说明。

一、关于确定全会议题的考虑

围绕党的中心任务谋划和部署改革,是党领导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从实践经验和现实需要出发,中央政治局决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研究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这是凝聚人心、汇聚力量,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的迫切需要。实践充分证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国大踏步赶上时代,靠的是改革开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靠的也是改革开放。新时代新征程上,要开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仍然要靠改革开放。党的二十大确立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心任务,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重大原则等,对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战略部署。要把这些战略部署落到实处,把中国式现代化蓝图变为现实,根本在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

第二,这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突出制度建设这条主线,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各方面制度,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同时,要清醒看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动态过程,必然随着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已有制度需要不断健全,新领域新实践需要推进制度创新、填补制度空白。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继续完善各方面制度机制,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不断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第三,这是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迫切需要。当前,推动高质量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依然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比如,市场体系仍不健全,市场发育还不充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创新能力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产业体系整体大而不强、全而不精,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农业基础还不稳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仍然较大,民生保障、生态环境保护仍存短板,等等。归结起来,这些问题都是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反映,是发展中的问题,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从体制机制上推动解决。

第四,这是应对重大风险挑战、推动党和国家事业行稳致远的迫切需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前进道路上必然会遇到各种矛盾和风险挑战。特别是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全球性问题加剧,来自外部的打压遏制不断升级,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各种“黑天鹅”、“灰犀牛”事件随时可能发生。有效应对这些风险挑战,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战略主动,需要我们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用完善的制度防范化解风险、有效应对挑战,在危机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

二、关于决定稿起草过程

2023年11月,中央政治局决定,成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文件起草组,由我担任组长,王沪宁、蔡奇、丁薛祥同志担任副组长,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承担文件起草工作。12月8日,文件起草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文件起草工作正式启动。在7个多月时间里,文件起草组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开展专题论证,反复讨论修改。

在决定稿起草过程中,我们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总结和运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宝贵经验,确定遵循原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二是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落实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来谋划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坚持问题导向。三是抓住重点,突出体制机制改革,突出战略性、全局性重大改革,突出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凸显改革引领作用。四是坚持人民至上,从人民整体利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出发谋划和推进改革。五是强化系统集成,加强对改革整体谋划、系统布局,使各方面改革相互配合、协同高效。

这次全会文件起草,把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贯穿全过程。2023年11月27日,党中央发出通知,就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议题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和部分干部群众意见。大家一致认为,党中央决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重点研究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问题,彰显了将改革进行到底的坚强决心和强烈使命担当,是对新时代新征程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再宣示,对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就文件主题、框架、重要举措等提出许多有价值的建议,为决定稿起草提供了重要参考。

2024年5月7日,决定稿下发党内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征求党内老同志意见,专门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意见,听取相关企业和专家学者意见。从反馈情况看,大家一致认为,决定稿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个主题擘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战略举措,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着力抓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需要破解的重大体制机制问题谋划改革,主题鲜明,重点突出,举措务实可行,是新时代新征程上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向广度和深度进军的总动员、总部署,充分体现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主动,必将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同时,各方面提出了1911条修改意见和建议。文件起草组认真研究这些意见和建议,能吸收尽量吸收,作出221处修改。

在起草工作过程中,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3次会议、中央政治局召开2次会议进行审议、修改,形成了提请这次全会审议的决定稿。

三、关于决定稿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决定稿除引言和结束语外,有15个部分,分三大板块。第一部分为第一板块,是总论,主要阐述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第二至第十四部分为第二板块,是分论,主要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国家安全、国防和军队等方面部署改革。第十五部分为第三板块,主要讲加强党对改革的领导、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内容条目通篇排序,开列60条。

决定稿锚定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重点部署未来五年的重大改革举措,在内容摆布上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注重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仍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主要任务是完善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

决定稿围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这个核心问题,把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摆在突出位置,对经济体制改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作出部署。着眼增强国有企业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提出增强各有关管理部门战略协同,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着眼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提出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等等。这些举措将更好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决定稿对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作出部署。围绕发展以高技术、高效能、高质量为特征的生产力,提出加强新领域新赛道制度供给,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机制,以国家标准提升引领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

决定稿对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作出部署。提出完善国家战略规划体系和政策统筹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合理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完善金融机构定位和治理,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决定稿对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作出部署。提出健全推进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深化土地制度改革。

决定稿对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作出部署。提出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

第二,注重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决定稿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强调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在教育体制改革方面,提出分类推进高校改革,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设置调整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超常布局急需学科专业;完善高校科技创新机制,提高成果转化效能。

在科技体制改革方面,提出加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优化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定位和布局,改进科技计划管理,强化基础研究领域、交叉前沿领域、重点领域前瞻性、引领性布局;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立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机制;允许科研类事业单位实行比一般事业单位更灵活的管理制度,探索实行企业化管理;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方面,提出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提高各类人才素质;完善青年创新人才发现、选拔、培养机制,更好保障青年科技人员待遇;强化人才激励机制,坚持向用人主体授权、为人才松绑;完善海外引进人才支持保障机制。

第三,注重全面改革。决定稿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框架下谋划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统筹部署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各领域改革。

在民主和法治领域改革方面,对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分别作出部署。提出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健全协商民主机制;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

在文化体制改革方面,着眼于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提出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改进创新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工作机制;优化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供给机制,建立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机制;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进国际传播格局重构,构建更有效力的国际传播体系。

在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方面,提出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优化创业促进就业政策环境,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提出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充分赋予各城市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自主权;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提出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

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面,提出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提出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

第四,注重统筹发展和安全。国家安全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决定稿把维护国家安全放到更加突出位置,围绕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出构建联动高效的国家安全防护体系,推进国家安全科技赋能;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人口管理制度;完善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活动。提出建立健全周边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健全贸易风险防控机制,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围绕持续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提出完善人民军队领导管理体制机制,深化联合作战体系改革,深化跨军地改革。

第五,注重加强党对改革的领导。党的领导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决定稿提出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鲜明树立选人用人正确导向,大力选拔政治过硬、敢于担当、锐意改革、实绩突出、清正廉洁的干部,着力解决干部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不善为问题;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开拓进取、干事创业;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健全防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制度机制,健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查同治机制,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

希望同志们深刻领会党中央精神,紧紧围绕全会主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设性修改意见和建议,共同把这次全会开好、把决定稿修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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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纪律处分条例丨侵占公私财物和占用公物行为的认定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26 06:30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刘一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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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纪委监委严查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占用公物、侵占公私财物等行为。图为该区纪检监察干部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相关案件进行分析。陈佳佳 摄

  特邀嘉宾

  蔡志锋 浙江省纪委监委第十审查调查室副主任

  邓海燕 湖南省郴州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

  李媛 湖北省武汉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衡量党性强弱的根本尺子是公、私二字”“作风问题,很多是因公私关系没有摆正产生的”。党员干部唯有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才能在公私这道“选择题”面前始终做出正确选择。《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假公济私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侵占公私财物和占用公物是其中的典型行为,这两种违纪行为有何区别?违规占用公物与公车私用、违规占用办公用房等违纪行为怎样区分?占用公物在哪些情况下还可能构成违法犯罪?侵占公私财物与贪污、职务侵占等行为如何区分?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探讨。

  《条例》规定的侵占公私财物和占用公物有哪些表现形式,这两种违纪行为有何区别?

  蔡志锋:《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一十二条对假公济私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其中,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制的侵占公私财物行为和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制的占用公物行为都属于典型的假公济私行为,但在表现形式上各有不同。

  侵占公私财物主要有4种表现形式:一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二是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即购买商品时以明显低于同类同等商品当时当地正常市场价格付款的行为;三是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即接受服务、使用劳务后所支付的费用,明显低于实际发生的应当支付的服务费、劳务费;四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相比于2018年《条例》,本次新修订《条例》在该款新增了党员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在范围上进行拓展,用以规制更为复杂的侵占公私财物行为。

  以上4种表现形式共同特点在于:第一,行为人利用了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第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公私财物具有占有的意图;第三,行为在客观上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即把公私财物在权属上变为己有。

  违规占用公物主要有3种表现形式:一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二是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三是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后面两种形式没有时限要求。“营利活动”是指通过占用、经营公物为本人或他人获取利润的活动。

  上述3种表现形式的共同特点在于:第一,行为人利用了自身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第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公物出于使用的意图,而非占有的意图;第三,行为在客观上侵犯了公物的使用权,将本该因公使用的公物用于个人用途。

  李媛:执纪监督发现,一些从事公务的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以各种理由在本单位、下属单位或者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单位长期“借用”轿车等价值较大的财物,有的调离原单位后仍不归还,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对此,《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了对侵占公私财物、违规占用公物两种违纪行为的处分。两者存在相似之处,如违纪主体相同,均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行为对象有所重合,都包括公物;行为手段类似,都要求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等等。

  在实践中,区分二者应重点考量违纪构成上的“三个不同”:一是主观目的不同。侵占公私财物行为是以占有为目的,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违规占用公物行为是以使用为目的,包括暂用、借用、试用等,侵犯的是公物的使用权,公物的所有权并未改变。二是行为对象不同。主要是财物归属不同,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对象为“公私财物”,而违规占用公物行为强调占用的是“公物”、不包括“私物”,前者范围大于后者。三是行为表现不同。认定侵占公私财物行为要抓住关键词“非本人经管”,如果党员干部侵占的是“本人经管”的公共财物,则属于贪污或者职务侵占行为。认定违规占用公物行为要抓住关键词“违反有关规定”和“归个人使用”,这里的“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关于公物管理和使用方面的规定,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归个人使用”指党员干部将公物供其本人、亲属及其他人员使用,是行为人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表现的统一。

  当然,违规占用公物行为也可能转化为侵占公私财物行为。如行为人占用非本人经管的公物不退还,包括按照规定应当退还而不退还,经催要而不退还的,以占用之名行占有之实,那么性质也可能变成侵占公私财物。

  违规占用公物与公车私用、违规占用办公用房等违纪行为怎样区分?占用公物在哪些情况下还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邓海燕:违规占用公物违纪行为中的“公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从广义上说,动产如电脑、打印机、通讯工具,当然也包括公务用车。不动产如土地、厂房,当然也包括办公用房。但是,违规占用公物与公车私用、违规占用办公用房违纪行为还是存在一定区别。第一,违纪主体不同。公车私用和违规占用办公用房违纪行为的主体既包括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也包括党组织。党组织有该行为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责任。而违规占用公物违纪行为的主体仅限于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第二,违反的规定不同。违规占用公物行为违反的是党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以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关于公物的管理规定。而公车私用行为违反的是《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违规占用办公用房行为违反的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第三,表现形式不同。违规占用公物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而不论是公车私用还是违规占用办公用房,都没有占用时间的限制,也不要求个人占用进行营利活动。

  如果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违规占用的公物是公务用车或办公用房,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则可能同时违反《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但在审理中,我们要注意揭示问题的本质,分析哪种定性更能全面评价违纪行为,哪种定性更能对该问题起到惩戒作用。鉴于公车私用或违规占用办公用房等行为属于典型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当这些行为与占用公物行为发生竞合时,应当优先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适用《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

  蔡志锋:占用公物行为的对象应当是非特定用途的公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且行为人在主观上只是暂用、借用的占用故意,侵犯的是公物的使用权。如果行为人占用了特定用途公物或其主观故意在占用公物之后发生变化,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占用特定公物构成违法犯罪。若行为人占用的是特定用途的公物,即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七类公物,并归个人使用的,可能构成挪用公款违法犯罪行为,并将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占用上述特定款物并不是归个人使用,而是另作公用,比如某单位将特定款物挪作办公楼建设,还可能构成挪用特定款物违法犯罪行为。

  转化为贪污、职务侵占违法犯罪。执纪执法中,我们还要重点把握行为人占用公物后在主观意图上是否发生变化,是否从开始的暂用、借用心态转变为据为己有的故意。比如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占用公物时间超过六个月,应退还而不退还,经单位催要仍不退还的,或公物使用价值已尽或者将尽导致无法退还的,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并隐瞒公物去向的,或使用虚假材料使得公物在单位资产中难以反映,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均可认定行为人对其所占用的公物在主观上已转化为非法占有的故意,可能构成贪污或职务侵占违法犯罪。

  实践中怎样理解把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侵占公私财物与贪污、职务侵占等行为有何区别?

  李媛:实践中,不乏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拿点公物、揩些油水、蹭点好处,看似事情不大,但影响风气,一旦公私混淆、界限模糊,任由私欲膨胀、私心作祟,侵占公私财物等“小问题”就可能演化成大错误。从执纪执法实践来看,精准认定侵占公私财物违纪行为关键在于理解把握“利用职权”“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公私财物”的涵义。

  “利用职权”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一方面包括直接上下级关系、主管关系,另一方面也要结合职务职责范围、所在单位性质和职能、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实践中的惯例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看行为人或其所在单位是否对被利用的党员干部职务晋升、任免职、薪酬待遇、工作绩效等方面产生决定性影响或发挥关键作用。实践中,利用职权常见情形有以下4类:一是利用客观上存在制约关系的其他党员干部的职务行为。二是利用上级机关的领导地位。三是利用法律政策规定和实践惯例对垂直管理单位形成的制约力。四是基于管理服务地位形成的对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制约力,比如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所属私营企业具有的制约力。

  “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是指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部不同部门的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人员之间。

  “公私财物”的“私”应与“公”相对应,可结合二者进行理解。公物范围,具体而言,包括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财物,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财物等;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物,以公物论,等等。公物范围之外的财物,应属私有。

  邓海燕:侵占公私财物有4种表现形式,与贪污、职务侵占等行为都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特定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与贪污、职务侵占又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一是行为主体不同。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的主体为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贪污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二是侵占的财物不同。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侵占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私人财物,而且是非本人经管的财物;贪污罪侵占的则是本人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职务侵占罪侵占的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

  当然,有时候侵占公私财物行为也容易与贪污、职务侵占产生混淆。一是,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行为,如果侵占的财物是公款公物,且属本人主管、管理、经手的财物,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劳务的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则涉嫌贪污。二是,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如果下属单位属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且行为人与该下属单位具有主管、管理、制约关系的,也可能涉嫌贪污。同理,若是村干部等非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上述方式,占用了村集体资金,可能涉嫌职务侵占。对于这两种情况,符合贪污、职务侵占犯罪构成要件,且达到追诉标准的,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未达到追诉标准的,依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理。

  侵占公私财物与受礼、受贿行为如何区分?在认定侵占公私财物违纪行为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蔡志锋:通常情况下,侵占公私财物行为与违规受礼以及受贿之间存在明显区别,较容易区分,但部分侵占公私财物行为也可能表现为与受礼或受贿行为较为相似的形式。比如,行为人以象征性支付钱款方式侵占私人财物,或无偿、象征性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或将应当由特定关系人支付的费用转由其他非国有单位或者私人支付、报销等,而有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交易方式购买他人的房产、汽车等,可能构成交易型受贿。在实践中区分侵占公私财物、受礼、受贿行为,需要从两个方面把握。

  一是看行为与职务职权的紧密程度。当侵占公私财物表现为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象征性支付钱款侵占私人财物时,财物原所有者通常并不必然要求是行为人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受礼一般表现为党员干部具有某种职权或职务影响力,能够为送礼者提供帮助,送礼者通常是其下属或管理和服务对象。受贿犯罪要求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即行为人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力办理、处置某种事务,或利用其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实际上仍是利用行为人本人的职权。

  二是看行为对公正执行公务的影响程度。侵占公私财物行为通常是党员干部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直接实施的,且没有为他人实际谋利或者允诺谋利的情况。受礼行为要求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送礼者即使不是立即要求回报也可能是为了日后让行为人满足其某种需求、但是尚未有具体化的请托事项。受贿犯罪明确要求行为人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具体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结果。

  因此,当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占有的是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构成受礼违纪行为;当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无偿占有或者以象征性支付钱款的方式占有请托人财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可能构成受贿。

  李媛:实践中,在认定侵占公私财物违纪行为时,需要注意避免以下两个误区。

  一是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不加区分,导致与盗窃、贪污等行为区分不准。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明显有别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是指利用从事某种工作的时机、对工作环境的熟悉、在工作过程中建立的人际关系、在工作单位偶然获得的某种信息等。工作便利本质上与本人职务、职权无关,既没有利用职权,也没有利用职务或地位形成的影响力,只不过这种便利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在工作中建立的。比如某市政公司负责人李某私设“小金库”交由该公司吴某保管,李某调任交通运输局后从“小金库”个人支用3万元。因其调离后不再具有主管、管理、经营、经手该公司“小金库”的权力,不符合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构成要件,不宜认定为贪污行为。鉴于其在市政公司任职时间较长,仍存在一定影响力,其侵占“小金库”钱款的行为,可考虑定性为侵占公私财物,违反廉洁纪律。如本案中李某为一般员工,3万元并非其从该“小金库”领取,而是因长期在市政公司工作,对“小金库”保管情况熟悉,趁机窃取,则涉嫌盗窃。

  二是对贪污、受贿违法犯罪行为和侵占公私财物违纪行为的理解容易混淆,导致将第一百一十一条作为小额贪污、受贿的“口袋条款”,将数额达不到立案标准的行为适用第一百一十一条处理。刑法规定的贪污、受贿行为与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侵占公私财物行为有本质区别。在监督执纪中,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考虑职务职权、主观故意、行为手段等,审慎认定行为性质,不宜将贪污、受贿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行为简单认定为侵占公私财物、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对于小额贪污、受贿行为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可考虑适用《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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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印章:以西湖区实践为例,解锁企业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新路径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企业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议题,尤其是在涉及企业权力行使、法律关系确立的关键环节——印章管理上,其规范性与安全性直接影响企业的稳健运营与合规风险防范。近年来,杭州市西湖区创新推行的“智慧印章”系统,以其智能化、透明化的特点,为企业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新的实践样本,有效锁住了小微权力,实现了印章管理的数智化转型。

一、智慧印章:西湖区的合规创新实践

1. 数智赋能,规范小微权力行使

西湖区纪委监委针对村社印章管理中存在的审批不规范、信息记录滞后等问题,引入“智慧印章”应用系统,将实体印章嵌入电子章筒,通过数字化手段实现对盖章行为的全过程监督。这一举措相当于为基层小微权力加上了一把“数智锁”,确保印章使用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防止了权力滥用和越界行为,有力推进了基层治理的规范化、透明化。

2. 全程监管,构建事前、事中、事后闭环

“智慧印章”系统通过线上提交用印申请、领导实时审批、自动解锁盖章等流程,确保每一次用印均经过严格的事前审批。同时,系统全程记录用印过程的各项关键信息,包括申请人、审批人、文件内容、时间、地点、次数等,并通过高清摄像技术留存用印前、中、后的文件状态及盖章现场影像。这种事前审批可控制、事中监管防风险、事后留痕可追溯的工作模式,形成了完整的合规监管闭环,有效预防和控制了印章使用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3. OCR识别与预警,保障文件真实性与完整性

西湖区“智慧印章”系统还配备了OCR识别功能,自动对比申请盖章文件与实际盖章文件的一致性,一旦发现文件被替换或篡改,立即生成预警清单,确保了印章使用的文件真实性,杜绝了因文件篡改引发的法律纠纷或经济损失。这一功能强化了企业在合同签署、交易确认等重要环节的风控能力,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4. 数据驱动,提升合规审计与追责效率

“智慧印章”系统的数据化记录不仅为内部审计提供了详实、准确的依据,确保了企业印章使用的合规性审查,而且在发生争议或需要追溯责任时,其记录的全过程数据与高清影像成为无可辩驳的证据,极大提高了问题排查和责任追究的精准度与效率。这不仅有利于企业应对外部监管要求,也强化了内部责任文化的建设,提升了企业的合规管理水平。

二、智慧印章:对企业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的启示

1. 优化流程,提升管理效能

西湖区“智慧印章”系统的成功应用,展示了数字化技术在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上的巨大潜力。通过线上提交、远程审批,企业可以大幅减少因人员不在岗或流程繁琐导致的用印延误,释放人力资源,让基层工作人员能更专注于服务群众和核心业务。此外,系统自动化的数据同步与录入,消除了信息重复与遗漏,确保了用印信息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的运营效率。

2. 透明用权,强化廉洁文化

“智慧印章”系统的阳光化运作,将印章使用全过程置于电子化监控之下,增强了权力行使的透明度,有效抑制了小微权力的滥用倾向,有助于塑造公平、公正的内部环境,培养员工的廉洁自律意识,提升企业的公众形象和社会信任度。

3. 动态调整,适应法规与市场变化

面对不断演变的法规环境与市场风险,西湖区“智慧印章”系统的灵活性与可扩展性为其他企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参照。企业可以根据新的合规要求,灵活调整审批规则、权限设置等参数,确保印章管理系统始终与最新法规标准保持一致,有效应对合规风险。

西湖区“智慧印章”系统的实践,生动诠释了数智化技术在企业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构建全流程监管、引入OCR识别、实现数据深度集成,该系统不仅锁住了小微权力,确保了印章使用的合规性,而且提升了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与运营效率,为企业提供了值得借鉴的智慧印章管理范例。随着数智化进程的加速,智慧印章有望成为企业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新常态,助力企业在复杂环境中稳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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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阅读分享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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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学习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该决定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而做出的重要决策。该决定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并对其中的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同时对13部行政法规进行了废止。

该决定的出台,标志着政府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不断加强法治建设,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此次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的决定,将进一步优化行政管理,规范行政行为,提升政府公信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

该决定的内容有多个方面,其中包括了涉及教育、卫生、环保等多个领域的行政法规的修改和废止。例如,在教育领域,将《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中的“国家教育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这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教育体制,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总之,该决定对于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重要意义,值得广大读者关注和学习。如果你对此感兴趣,可以认真研读该决定的具体内容,深入了解其背后的历史背景和政策意图,从而更好地理解中国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发展。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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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望闻问切”工作法在合规管理中的实践与启示——以巡察查找问题线索为例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深化党风廉政建设的背景下,江苏省泰州市创新性地将中医诊疗理念融入到工作之中,通过“望闻问切”工作法,在开展巡察查找问题线索过程中展现了高效、精准的问题发现和处置能力,为合规管理工作的深入实施提供了崭新的视角和实操经验。

首先,“望”表及里,强调合规管理的前瞻性和深度挖掘。从源头入手,对被审查单位进行全方位的功能定位、责任分析以及业务梳理,找准合规风险的关键点,避免泛泛而谈,做到有的放矢。在进驻前整合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信访、审计等多部门信息资源,系统性预判可能存在的合规隐患,确定重点关注领域,提升合规排查的针对性。
其次,“闻”声索迹,体现了合规管理中倾听员工声音的重要性。通过广泛的谈话交流,关注干部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特别针对权钱交易、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重大违规行为保持高度警惕,及时捕捉可能导致合规风险的细微信号。例如,徐某案中,巡察组就从看似平常的交谈中敏锐捕获到了异常行为的线索。
再者,“问”路于异,揭示了合规管理应注重细节核查与事实深挖。对于巡查中发现的数据异常、事件偏离常规或财务支出不合逻辑等情况,主动追问求证,通过查阅账目、数据比对、多方访谈等方式,揭开潜在违规行为的真相,确保每一处疑点都得到充分调查。
最后,“切”中要害,突出了合规管理过程中的科学决策与协同机制构建。建立组务会商、组办会商、专题会商等多层次协商模式,对收集到的问题线索进行专业判断、精确分类,并与其他监督力量密切协作,共同研判疑难复杂问题,保证定性准确,证据扎实,进而有效提高问题线索的质量和处置效率。
总结江苏泰州的实践经验,其“望闻问切”工作法不仅适用于巡察查找问题线索,也为其他领域的合规管理工作提供了一套可借鉴的操作范式。它倡导精细化、立体化的合规风险管理策略,重视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与事后改进相结合,有效地促进了政府、企事业单位内部治理水平的提升,有力地维护了公平正义和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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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涉案企业合规专题培训班在平湖举办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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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至7日,浙江省涉案企业合规专题培训班在平湖举办,省工商联党组成员、副主席吴海瑜出席开班式并讲话,省工商联法律服务部负责人主持。各市工商联法律工作分管领导、业务处室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共100余人参加培训。培训期间,省工商联组织召开法律服务工作交流会,听取各市工商联意见建议,系统谋划2024年法律服务工作思路。




本次培训班精心安排了包括《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实践与发展》《从公安视角谈企业经营的合法合规和风险防范》《企业预防性合规与ESG》等培训课程,邀请了有司法机关丰富工作经验的司法干警、知名高校法学专家等授课,理论联系实际,典型案例释法,有效提升学员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受到学员一致好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入推进民营企业合规建设,促进“两个健康”,省工商联今年创办企业合规大讲堂,共举办了4期企业合规培训活动,全省工商联法律服务部门业务骨干、民营企业和商会代表500余人参加培训活动,有效提升了全省工商联系统干部抓企业合规建设工作的方法和本领,着力增强民营企业诚信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全力服务保障我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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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商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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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共学促共识丨省、市涉案企业合规同堂培训班在舟顺利举办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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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9月28日,由浙江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主办,舟山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承办的省涉案企业合规同堂培训班在舟顺利举办,市涉案企业合规同堂培训班同步举办。此次培训旨在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实践,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精神,深入践行“八八战略”,推动三个“一号工程”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并切实提升全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以及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履职能力。来自全省各地市的检察官和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以及舟山市、县(区)工商联工作人员共190余人参加培训。省工商联法律服务部二级调研员姜前主持培训活动,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王霞芳到会指导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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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下午举行开班式,省工商联法律服务部二级调研员姜前、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高利民、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寿利根出席,舟山市工商联党组成员、副主席陈先彬主持开班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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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寿利根副检察长代表舟山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致欢迎辞,对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将本次培训班落地舟山及长期以来对舟山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的全力支持与指导表示感谢,向参加培训班的人员表示热烈欢迎。他表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源自对民营企业的依法平等保护,是检察机关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能动履职促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企业合规守法经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合规改革在司法实践中迸发出“保企业、稳就业、保民生”的新活力,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落得越实,办案质量就更高、效果就更好。他希望,通过此次同堂培训,进一步深化改革共识,推动第三方机制更加成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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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高利民检察官作开班动员,他指出,本次培训班针对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和全省检察机关合规办案骨干举办,旨在提升第三方专业人员和办案人员的履职能力,确保全省合规案件质量。他提出三点意见:一要深刻认识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重大意义。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创新举措,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和检察性;二要认真做好学习研讨实现素能提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机制也逐步实现了实质化、专业化,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深化发展离不开第三方专业人员的素能提升;三要以培训促进履职过程中的担当。希望所有专业人员养成持续学习合规知识的习惯,靠前发力,攻坚克难,以高质量履职展现改革首发阵容的风采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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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钱荔枝从检察院视角分享了企业合规办案情况及实务问题。她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进展情况、涉案企业合规有效性审查要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重点进行展开,启发第三方专业人员如何从另外的视角切入合规整改评估工作,推进事后合规评价工作符合合规整改的本意,从而达到企业有效防控合规风险、实现可持续经营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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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研究员、常州大学合规研究中心主任赵赤从新时代企业合规法治发展政策思考、企业合规全球发展的四个基本阶段 、企业刑事合规基本原理与核心制度、企业合规的刑法激励以及出罪机制、企业合规国际标准体系与内涵解读、我国企业合规历程回顾与发展前瞻、实践中如何做好企业合规项目案件等方面围绕企业合规法治发展的基本原理、标准体系及领域展开与参训人员做了分享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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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ESG研究中心研究员吴伏华分享预防性合规与ESG:地方国企的实践探索。他介绍了什么是预防性合规、常见不合规板块、实践中的工作方法。他强调了强化合规意识、优化合规制度、完善组织架构、落实合规风险评估的重要性,要加强内部监控与审计、建立合规激励与问责机制、合规报告与信息披露、加强外部合作,推进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完善和合规工作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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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上午,来自各地的检察官、学者、律师、企业合规专员共8名学员代表,分别交流了学习体会和收获,并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就司法检察实践、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企业合规工作实践进行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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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业仪式上,省工商联法律服务部二级调研员姜前作学习总结,他强调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和第三方专业人员要以本次同堂培训为契机,提升对合规工作的认知,加强合规学习,共同推动履职水平再上新台阶,切实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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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作为凝聚司法、执法、行业监管、专业技术融合的有效平台,在保障了企业稳定经营的同时进一步促进其建立健全合规体系、守法经营、预防再犯。本次培训学习、交流分享,进一步提升了检察官、工商联、专业人员对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了对办案程序等实务的理解,进一步提高了办案人员、专业人员的履职能力。通过以共学促共识的形式,让各级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成员和第三方专业人员成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推动者、践行者和见证者,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行稳致远,助力建设法治营商环境最优省,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信息发布:舟山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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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建设业务操作指引》解读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由CESG研究中心编写的《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建设业务操作指引》是针对面临法律诉讼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为实现合法经营、防范风险、重塑形象和持续发展目标而制定的系统性合规管理构建与运行方案。该指引基于中央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浙江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实践经验,适用于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在涉及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时进行合规整改的情况,同时也为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了指导。

指引首先明确了涉案企业合规管理的基本概念与原则,强调了在合规工作中党的领导作用,要求全面覆盖企业所有层级、部门和业务流程,并确保权责清晰,同时倡导务实高效地建立适应企业实际状况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对于大型企业,还特别指出设立合规委员会和首席合规官的重要性。

启动合规管理程序需要企业在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前提下,有意愿对自身问题进行深刻认识和整改,并可主动申请或在满足条件时由司法机关依法启动。在此过程中,涉案企业需配合建立健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通过选任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负责对企业提出的合规计划进行独立审查、修订建议以及实施过程中的跟踪考核。

企业还需配合建立违规举报机制,鼓励员工、供应商、客户等利益相关方举报违规行为,并确保举报信息得到严肃处理和公正反馈。在合规风险点排查阶段,企业应进行全面自查并接受实地走访调查及专家咨询论证,从而识别出关键领域的合规风险点,并根据此制定初步合规计划。

第三方机构在涉案企业的合规管理建设中承担着重要的咨询服务角色,包括政策解读、业务指导、合规组织架构建立、撰写合规整改报告、协助编制与执行合规计划等。在合规计划实施过程中,第三方机构将持续跟进并提供全程指导,定期开展评估审查,以动态调整优化合规计划。

此外,涉案企业需高度重视合规文化的培养,通过高层示范、全员参与,形成良好的合规氛围,强化员工教育与培训,并通过分享案例来提升员工的合规意识。合规文化对公司的治理效能、内部控制、品牌形象以及可持续发展都具有深远影响。

最后,指引包含了一系列附件模板和指南,如合规风险点识别清单、初步合规计划编制步骤、合规管理体系构建示例图、合规培训课程大纲以及合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等,旨在帮助企业更具体、有序地开展合规管理工作。

总之,《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建设业务操作指引》旨在为企业提供一套完整的从合规政策确立到合规文化塑造,再到合规体系建设与运行的操作流程,助力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提高合规水平,有效应对法律风险,实现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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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首部公平竞争审查政府规章 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近年来,浙江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现省市县三级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覆盖,率先实施省域公平竞争政策先行先试改革。为进一步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平,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发挥地方立法先行示范功能,浙江省司法厅推动出台《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目前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一是完善审查机制。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和区域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企合作、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的过程中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强化审查工作力量建设和财政经费保障。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可以指定相应的部门对一定范围或者特定领域的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也可以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会审。二是细化审查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审查内容明确为限制市场准入或者退出,限制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大类23项禁止性标准和例外规定。着力解决当前国务院督查、交叉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推动对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排斥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等典型违法情形进行重点审查。三是健全审查程序。规范审查流程,公平竞争审查一般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情况复杂的,可以采用实地调查、座谈会、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进行;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要求派员参加会议等方式代替公平竞争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对出台的政策措施被集中反映涉嫌违反公平竞争规定的或者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进行第三方机构评估。提升审查意见效力,根据政策措施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该问题是否能够通过修改解决,规定不同的审查意见处理方式。四是加强审查衔接。针对公平竞争审查和行政合法性审查内容竞合、职责交叉的问题,明确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提交行政合法性审查,行政合法性审查应当承担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兜底保障职能。必要时,公平竞争审查可以与行政合法性审查协同进行,提升审查效率。五是强化保障措施。畅通监督渠道,确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的政策措施有权进行投诉、举报或者反映。推动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检查、评估清理、重点领域提示函、督查、约谈等制度,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 立法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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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 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1709079171715.png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

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

国发〔20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罚款是较为常见的行政执法行为。为进一步提高罚款规定的立法、执法质量,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现就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严格规范和有力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强化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惩戒作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切实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企业和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要求,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罚款等突出问题。

(三)主要目标。罚款设定更加科学,罚款实施更加规范,罚款监督更加有力,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依法科学设定罚款

(四)严守罚款设定权限。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但未设定罚款的,规章不得增设罚款。法律、法规已经设定罚款但未规定罚款数额的,或者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依法先以规章设定罚款的,规章要在规定的罚款限额内作出具体规定。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数额,并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制定统一监管制度及标准规范,协同推动罚款数额、裁量基准等相对统一。

(五)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行政法规、规章新设罚款和确定罚款数额时,要坚持过罚相当,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避免失衡。要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实施罚款处罚无法有效进行行政管理时,要依法确定更加适当的处罚种类。设定罚款要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主观过错、获利情况、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确保有效遏制违法、激励守法。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时,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为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等,结合具体情况明确罚款的从轻、减轻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细化不予、可以不予罚款情形;参考相关法律规范对教唆未成年人等的从重处罚规定,明确罚款的从重情形。

(六)合理确定罚款数额。设定罚款要符合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一般要明确罚款数额,科学采用数额罚、倍数(比例)罚等方法。规定处以一定幅度的罚款时,除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等情形外,罚款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超过10倍。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地域、领域等因素,适时调整本地区、本部门规定的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同一行政法规、规章对不同违法行为设定罚款的要相互协调,不同行政法规、规章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罚款的要相互衔接,避免畸高畸低。拟规定较高起罚数额的,要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参考不同领域的相似违法行为或者同一领域的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时,需要制定涉及罚款的配套规定的,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同步研究。

(七)定期评估清理罚款规定。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落实行政处罚定期评估制度、每5年分类分批组织行政处罚评估时,要重点评估设定时间较早、罚款数额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与企业和群众关系密切的罚款规定。对评估发现有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不当、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等情形的罚款规定,要及时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自行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对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作出例外规定的,要及时清理;确有必要保留的,要依法及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予以明确。

(八)及时修改废止罚款规定。国务院决定取消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设定的罚款事项的,自决定印发之日起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国务院决定调整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设定的罚款事项的,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自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相关行政法规修改方案,并完成相关部门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自相关行政法规公布之日起60日内完成修改或者废止工作。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部门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工作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罚款事项取消后,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简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三、严格规范罚款实施

(九)坚持严格规范执法。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罚款,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似的案件,要确保罚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避免类案不同罚。严禁逐利罚款,严禁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坚决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只罚款而不纠正违法行为。

(十)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不同地域、领域等实际情况,科学细化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适用情形。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等处罚时,要统筹考虑相关法律规范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的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鼓励行政机关制定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罚款等处罚清单,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法律规范定期梳理、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指导、培训。制定罚款等处罚清单或者实施罚款时,要统筹考虑法律制度与客观实际、合法性与合理性、具体条款与原则规定,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行政执法人员要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准确使用文明执法用语,注重提升行政执法形象,依法文明应对突发情况。行政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追责免责相关办法。

(十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普法教育贯穿于行政处罚全过程,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经营、自觉守法,努力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并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优化罚款决定延期、分期履行制度。要依法广泛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总结证券等领域经验做法,在部分领域研究、探索运用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鼓励行政机关建立与企业和群众常态化沟通机制,加强跟进帮扶指导,探索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等执法模式。

(十二)持续规范非现场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清理、规范工作,及时停止使用不合法、不合规、不必要的监控设备,清理结果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每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控设备新增情况,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执法监督。利用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根据监管需要确定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间距和数量等,设置地点要有明显可见的标识,投入使用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严禁为增加罚款收入脱离实际监管需要随意设置。要确保计量准确,未经依法检定、逾期未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研判,对违法事实采集量、罚款数额畸高的监控设备开展重点监督,违法违规设置或者滥用监控设备的立即停用,限期核查评估整改。

四、全面强化罚款监督

(十三)深入开展源头治理。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行为,严格规范罚款,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对社会关注度较高、投诉举报集中、违法行为频繁发生等罚款事项,要综合分析研判,优化管理措施,不能只罚不管;行政机关不作为的,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监督,符合问责规定的,严肃问责。要坚持系统观念,对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等行业、领域中的普遍性问题,要推动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管理再到系统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类、影响一域”。

(十四)持续加强财会审计监督。行政机关要将应当上缴的罚款收入,按照规定缴入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对当事人不及时足额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要及时启动追缴程序,履行追缴职责。坚决防止罚款收入不合理增长,严肃查处罚款收入不真实、违规处置罚款收入等问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要依法加强对罚款收入的规范化管理,强化对罚款收入异常变化的监督,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罚款收入同比异常上升的,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强化中央与地方监督上下联动,压实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责任。

(十五)充分发挥监督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和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案卷评查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违法或者明显过罚不当的,要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予以改正;对不及时改正的,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拓宽监督渠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促进行政复议案件繁简分流,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罚款决定。对罚款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有关行政机关和财政部门要及时办理罚款退还等手续。加大规章备案审查力度,审查发现规章违法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罚款实施主体、对象范围、行为种类或者数额幅度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要加强分析研判和指导监督,收集梳理高频投诉事项和网络舆情,对设定或者实施罚款中的典型违法问题予以及时通报和点名曝光,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作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等,系统梳理涉及罚款事项的行政法规、规章,加快修改完善相关制度。司法部要加强统筹协调监督,组织推动完善行政处罚制度、做好有关解释答复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抓好贯彻实施,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国务院。

国务院       

2024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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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5年8月3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4年1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4年2月8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巡视工作的全面领导,推进新时代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巡视工作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巡视工作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全面贯彻党的巡视工作方针,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促进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解决大党独有难题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巡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人民立场、贯彻群众路线;

  (四)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

  第五条 巡视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党组织分级负责、巡视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人民群众参与的体制机制。

  第六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设立巡视机构,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第七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把巡视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

  (二)研究部署巡视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权限制定巡视工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审定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统筹谋划推进巡视全覆盖,定期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统筹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五)统筹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

  (六)发挥巡视综合监督平台作用,推动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七)统筹加强巡视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八)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设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同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中央组织部部长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担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党组、党委书记(包括不设党组、党委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党组、党委分管有关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同级党组织工作要求;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组织实施巡视全覆盖;

  (三)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巡视组工作汇报;

  (四)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五)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开展巡视反馈、通报和移交工作,督促推动有关责任主体落实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责任;

  (六)指导下级党组织巡视巡察工作;

  (七)推动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八)推进巡视干部队伍建设,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九)研究处理巡视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承担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内设机构合署办公,应当配备相应专职人员,承担党组、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对有关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

  (三)统筹、协调、指导、保障巡视组开展工作;

  (四)负责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汇总报告;

  (五)负责对下级巡视巡察机构进行指导;

  (六)负责协调有关机关、部门协助、支持巡视工作,推动建立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具体机制;

  (七)负责巡视工作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八)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巡视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和监督;

  (九)负责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党建工作;

  (十)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设立巡视组。

  巡视组分别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的具体人选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巡视组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组长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巡视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开展巡视;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三)向被巡视党组织反馈巡视意见,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有关单位移交巡视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参与推动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四)对巡视组干部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巡视工作,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协助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

  第十五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

  党员、干部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章 巡视对象和内容

  第十六条 中央巡视对象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及其领导班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中央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三)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以及其他中管单位党委(党组);

  (四)党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对象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及其领导班子,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省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

  第十八条 巡视工作应当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检查下列情况:

  (一)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能责任的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情况;

  (四)落实巡视监督以及审计、财会、统计等其他监督发现问题整改的情况;

  (五)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巡视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

  第二十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常规巡视、专项巡视、机动巡视、“回头看”等方式组织开展巡视监督,必要时可以提级巡视。

  第四章 工作程序、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根据工作需要,应当听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通报。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问题线索,应当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视组采取下列方式了解情况: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机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下沉调研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巡视期间,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政策规定并属于被巡视党组织职权范围、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应当按程序督促被巡视党组织立行立改。

  巡视期间,对反映集中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视组可以按程序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处置。

  第二十六条 巡视组对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形成专题报告。

  巡视组对巡视报告、专题报告等反映的问题,应当制作底稿。

  巡视组对巡视报告反映的重要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应当按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对巡视报告反映的重要政策性问题,可以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建议,报同级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八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事项。必要时,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

  第二十九条 经同级党组织同意后,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组织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管领导。

  第三十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反映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程序分别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对巡视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采取制发巡视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五章 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汇报。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结合职责分工,统筹抓好分管领域的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被巡视党组织承担巡视整改主体责任,应当把整改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视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巡视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巡视反馈意见之日起,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集中整改:

  (一)研究制定巡视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

  (二)召开领导班子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三)全面抓好巡视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四)认真处置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以及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

  (五)对巡视反馈的问题举一反三,健全制度、补齐短板、堵塞漏洞;

  (六)向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集中整改结束后,被巡视党组织应当建立常态化、长效化整改工作机制,对尚未解决的问题持续抓好整改落实,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报告后续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承担巡视整改监督责任,全面监督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对被巡视党组织制定的巡视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建立巡视整改监督台账,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召开推进会议、专题会商、调研督导、现场检查、开展整改评估、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

  (三)对巡视发现的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督促推动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四)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自收到移交问题线索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牵头审核被巡视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六)指导派驻(派出)机构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情况的监督;

  (七)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视整改监督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将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推动整改落实。

  第三十六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组织部门结合职责履行巡视整改监督责任,监督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对被巡视党组织制定的巡视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督促被巡视党组织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问题的整改,加强日常监督,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三)把巡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把巡视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

  (四)对巡视移交的领导班子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干部担当作为等方面问题依规处置,自收到移交问题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审核被巡视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中涉及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的内容;

  (六)指导下级组织部门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情况的监督;

  (七)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视整改监督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结合职责运用巡视成果,针对巡视通报的问题和移交的工作建议,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改革、完善制度、深化治理,并自通报和移交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八条 巡视机构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督促,推动建立巡视整改会商、评估、问责等机制。

  巡视机构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综合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突出问题,推动有关机关、部门对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三十九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谋划,结合巡视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优配强巡视组组长、副组长,配备与巡视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干部,防止照顾性安排。加强巡视干部规范管理,加大教育培训、轮岗交流力度。

  重视在巡视岗位发现、培养、锻炼干部,有计划地安排优秀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到巡视岗位锻炼,并将参加巡视工作的经历和表现,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参考。

  第四十条 巡视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担当作为,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四)具有履行巡视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抽调人员参加巡视工作,应当按照上述条件,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按程序征求党风廉政意见。

  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一条 巡视机构应当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督促巡视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带头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执行巡视工作纪律,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

  第四十二条 巡视机构、巡视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等各方面监督,带头强化自我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巡视干部特别是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严格执行回避、保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作风纪律评估等制度规定,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巡视机构、巡视干部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不协助、支持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

  (三)私自留存巡视工作资料,泄露与巡视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未公开信息;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四)组织领导巡视整改不力,落实巡视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

  (六)其他不配合或者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八章 巡察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实现巡察全覆盖。

  其他党组织需要开展巡察工作的,应当通过上级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党委(党组)批准。

  第四十八条 市(地、州、盟)党委巡察对象是: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市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

  县(市、区、旗)党委巡察对象是: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县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县(市、区、旗)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所辖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巡察工作应当坚守政治监督定位,聚焦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实情况、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等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工作程序和方式权限、整改和成果运用、队伍建设、责任追究等,参照本条例关于巡视工作的规定,结合实际确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巡视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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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合规系列(三)——国有企业的中国特色ESG实践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一、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综述

中国加入WTO以后,外界环境对中国企业的影响逐渐扩大,2020年9月22日,中国在第七十五界联合国大会正式作出“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承诺,“双碳”目标为全球气候治理注入了强大动力,也促进了ESG在中国本土化的快速发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等一系列会议均对“双碳”目标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细致规划了各项举措,并在“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中明确提出要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2022年3月,国资委成立社会责任局,明确提出要“抓好中央企业社会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指导推动企业积极践行ESG理念,主动适应、引领国际规则标准制定,更好推动可持续发展”[1],释放出积极推进企业ESG体系建设的明确信号。鉴于ESG所倡导的经济繁荣、环境可持续、社会公平的价值内核和中国高质量发展、现代化治理、共同富裕,实现“双碳”目标等重要国家战略目标高度契合,因此ESG的发展必然成为中国企业的时代命题以及价值共识,而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国有企业充斥在国计民生的各个关键领域,不仅是我国基础行业、支柱行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排头兵,也是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主要力量,在这一场企业治理方式的变革中,国有企业充分发挥了引领和示范作用。

 

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工作大事记

根据2023年12月发布的最新版《国资国企社会责任蓝皮书(2023)》,2023年已回收的26个地方国资委调查问卷显示,9个地方国资委已经制定了社会责任工作指导文件,11个地方国资委已编制社会责任蓝皮书或年度综合报告,13个地方国资委组织本区域国有企业参与社会责任培训,15个地方国资委已明确要求国有企业需定期编制社会责任报告,北京市、山西省、上海市、广东省的地方国资委已实现所监管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全覆盖,26个地方国资委皆确立了社会责任主管部门。由此来看,具有中国特色的ESG实践已成为全国各个地区国有企业都需要完成的“功课”。


 

时间

事件

2006年

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及深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由此开启了中国现代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序幕,国家电网公司发布了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

2008年

国资委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要求中央企业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2010年

国资委举办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年会暨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培训班

2012年

《关于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指导意见》,将社会责任管理列入中央企业管理提升活动的重点专项,推动中央企业建立完善履行社会责任的长效机制

国资委成立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指导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对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指导,推动中央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2014年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将企业社会责任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要求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社会责任相关的立法如《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随即也完成了修订

2015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国有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保护资源环境、加快转型升级、充分发挥履行社会责任中的引领和表率作用

2016年

国资委发布《关于国有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提出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总体要求,在运营过程中将社会责任融入企业运营,加强社会责任沟通,对利益相关方、社会和环境负责,促进可持续发展

2016年

国务院国资委机构改革,社会责任工作职能从“研究局”调整到“综合局”,“综合局”设有“社会责任处”负责推进央企社会责任工作

2019年

国务院国资委综合局调整为“科技创新和社会责任局”

2021年

国资委发布《关于推进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中央企业“双碳“工作目标,即到2025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取得明显进展,到2030年全面绿色低碳转型取得显著成效,到2060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产业体系和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全面建立

2022年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社会责任局”,由原“科技创新和社会责任局”分拆独立而成,主要负责指导监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督促指导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能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和推动“双碳”工作等

国资委发布《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明确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要统筹推动上市公司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ESG工作机制,提升ESG绩效,积极参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ESG信息披露规则、ESG绩效评级和ESG投资指引,推动更多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披露ESG专项报告,力争到2023年相关专项报告披露“全覆盖”

由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立项,国资委产权管理局、社会责任局作为指导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2023年ESG专项报告全覆盖的要求,启动了研究《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编制研究》课题

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可持续发展

2023年

国资委发布《关于转发<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编制研究>的通知》,编制研究成果包括三部分:《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编制研究课题相关情况报告》、《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参考指标体系》和《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参考模板》(合称“央企ESG披露指引”),进一步规范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ESG信息披露工作

 

三、央企ESG披露指引解读

2023年7月21日,国资委办公厅以通知方式下发了央企ESG披露指引,其中,《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参考指标体系》(下称“《参考指标体系》”)和《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项报告参考模板》(下称“《报告参考模板》”)为央企编制ESG报告提供了基本信披要求和规范性框架,虽然是针对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ESG指标体系,但其重要意义已超越了央企范畴,可能成为国内ESG监管跨部门政策协调的操作基础,对国有企业均有重要借鉴意义,标志着我国首套完整的ESG信息披露指标参考诞生。

 

1、 参考指标体系

《参考指标体系》包括环境、社会、治理三大维度的指标体系。包括14个一级指标、45个二级指标、132个三级指标,区分“基础披露”和“建议披露”两个披露等级。

“基础披露”指标是ESG专项报告需包含的基本ESG指标,均来自于中国证监会、生态环境部、各大交易所等相关部门政策文件及多项国家标准中有关ESG的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社会责任指南(GB/T 36000-2015)》、《社会责任绩效分类指引(GB/T36002-2015)》、《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39604-2020)》、《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均为“基础披露”指标,实质上属于强制披露范畴。

“建议披露”指标属于自愿披露范畴,主要吸收了GRI(全球报告倡议组织)、TCFD(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SDGs(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ISO(国际标准化组织)、ISSB(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等国际通用标准中的ESG要求,三级指标中既有“基础披露”指标,也有“建议披露”指标。


 

议题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环境范畴

E1资源消耗

水资源、物料、能源、包装材料

E2污染防治

废水、废气、固体废物

E3气候变化

温室气体排放、减排管理、环境权益交易、气候风险管理

E4生物多样性

生产、服务和产品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E5资源与环境管理制度措施

低碳发展目标制定与战略措施、资源管理措施、节能降碳统计监测与考核奖惩体系、绿色环保行动与措施、绿色低碳认证、环境领域合法合规

社会范畴

S1员工权益

员工招聘与就业、员工薪酬与福利、员工健康与安全、员工发展与培训、员工满意度

S2产品与服务管理

产品安全与质量、客户服务与权益、创新发展

S3供应链安全与管理

供应商管理、供应链环节管理

S4社会贡献

缴纳税费情况、社区共建、社会公益活动、国家战略响应

治理范畴

G1治理策略与组织架构

治理策略及流程、组织构成及职能、薪酬管理

G2规范治理

内部控制、廉洁建设、公平竞争

G3投资者关系管理与股东权益

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权益、债权人权益

G4信息披露透明度

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质量

G5合规运营与风险管理

合规经营、风险管理

 

2、 报告参考模板

与《参考指标体系》同时发布的还有《报告参考模板》,该《报告参考模板》由封面和内容两大部分组成,并构建了10个一级标题,26个二级标题以及2个参考索引表,每项一级标题下均提供了细分的二级标题说明,为企业提供了ESG披露所有信息要点的基本格式及可视化的工作参考。


 

章节

一级标题

二级标题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

企业及报告基本信息

名称、所在地、所属行业,业务类型等;

二、

ESG管理

包括ESG愿景、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治理架构等;

三、

ESG风险与机遇

包括识别及评估ESG风险/机遇的方法及流程、应对措施和实践情况;

四、

利益相关方沟通

包括利益相关方介绍、识别过程、沟通渠道等;

五、

实质性议题评估

包括识别及评估实质性议题的准则、流程、结果等;

六、

环境范畴指标

需对应《参考指标体系》环境范畴下5项一级指标、18个二级指标方面的理念、政策、制度、举措、绩效与典型案例等,三级指标中的“建议披露”指标,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披露;

七、

社会范畴指标

需对应《参考指标体系》社会范畴下4项一级指标、14个二级指标方面的理念、政策、制度、举措、绩效与典型案例等,三级指标中的“建议披露”指标,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披露;

八、

治理范畴指标

需对应《参考指标体系》治理范畴下5项一级指标、13个二级指标方面的理念、政策、制度、举措、绩效与典型案例等,三级指标中的“建议披露”指标,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披露;

九、

指标索引

结合《参考指标体系》,对照披露的ESG信息形成索引;

十、

第三方评价报告

鼓励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ESG专项报告进行验证、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以增强所披露ESG信息的可信度。

 

四、国有企业ESG实践的完善建议

1、 定期进行ESG风险识别及评估

国有企业需要对ESG风险进行初步筛查和实质性评估,科学识别和管理ESG实质性议题并进行针对性管理是企业社会责任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ESG议题管理不善可能会引发企业声誉风险或是直接导致企业的财务风险。对不同的企业来说,并非所有ESG议题都同等重要,比如能源行业更关注污染防治、节能减排、可再生能源替代等议题;医药行业更关注药品或产品的安全性、临床试验合规性、药品可及性等;信息技术行业关注的重点在数据安全性、用户隐私保护及跨境数据传输合规性等等。因此,企业需要结合自身所处的行业、企业规模、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特性等定期对企业风险进行筛选,借助编制风险清单或引入企业风险管理框架的形式对ESG风险进行评估,确定与自身经营相关且对利益相关方有重大影响的实质性议题,并根据内外部情况的变化及时对议题进行调整。

 

2、 重视ESG管理组织及制度建设

管理是企业永恒的主题,也是开展ESG实践工作的组织基础,建立自上而下覆盖企业各层级的ESG 组织管理体系是落实ESG相关工作的组织保障和决策体系保障。国有企业在设置ESG管理组织的时候需要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行业阶段,经营状况及上级监管机构意见等多方面的因素,建立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管理架构和模式,清晰界定ESG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同时,编制或完善与ESG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各类专项制度或管理制度,使得企业日常运营制度与ESG管理组织相匹配,形成与ESG相关的工作考核体系,定期开展与ESG相关的绩效评估和专项培训。以上海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为例,已有超三成的上海国有企业建立了社会责任领导机构,约35.71%的上海国有企业建立了以社会责任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小组为主要形式的ESG领导机构,均由企业高层领导直接负责;近九成上海国有企业确立了社会责任主管部门,约88.10%的上海国有企业已经确立社会责任部门作为ESG执行机构。部分企业新设ESG专职部门,多数国有企业指定诸如董事会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行政管理部、党委办公室、战略发展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作为ESG归口管理部门[2]

 

3、 积极促进绿色产业链发展

从宏观层面来看,未来的企业竞争不仅仅是一家企业与另一家企业的竞争,而是相互依存、彼此互补的整个产业链的竞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ESG管理不仅是一个企业的单独行为,而是包括制造商、供应商、品牌商、服务商等整个产业链的共同责任。作为担任更多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的国有企业来说,其利益相关方众多且趋于多元化,帮助供应链改善ESG管理水平,减少上下游供应链不负责任行为(尤其是关键性供应商)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影响,积极与供应商协同合作、共同发展,形成绿色产业链是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对标世界一流企业管理的必修课题。国有企业可以将ESG评级分数或ESG表现纳入供应商筛选的评判标准之中,对于关键性供应商开展ESG专项尽职调查及定期ESG合规审查,优先与ESG表现良好的上下游供应商开展合作,对产业链上游企业进行赋能,帮上游企业识别节能减排的机遇,分享ESG相关技术手段与管理手段,结合诸如合同能源管理机构(CEM)、认证机构等外部合作伙伴共同提升管理能力;对产业链下游企业来说也是一样,可以通过提供管理经验,优化危机事件处理能力、循环经济等方式帮助下游企业去深化ESG管理理念,既充分体现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和担当,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供应链风险从而减少自身的经营风险。

 

4、 重视国有企业海外履责及海外ESG管理

“一带一路及海外履责“在《参考指标体系》中,系社会议题范畴下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指标,主要建议企业披露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做法、投入、成效及海外业务运营过程中的履责情况。国有企业是践行“一带一路”倡议的主力军,是“走出去“的中坚力量,从国际环境来看,企业ESG管理已趋向标准化和刚性约束,欧盟委员会已经草拟或通过了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法案,如 2022 年 11 月通过的《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2023 年 3 月公布的《净零工业法案》;英国发布了《公司战略报告(气候相关财务披露)条例》,要求在伦敦证券交易所高增长市场上市且员工超过500 人的英国公司强制披露与气候相关的风险和机遇信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上市公司强制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日本、新加坡、我国香港等亚洲主要的证券交易所,均要求上市公司披露 ESG 相关信息。因此,国有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或开展海外业务时需要尤其重视投资所在地与ESG管理相关的法律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生态环保、劳动就业、社区建设、公共服务、绿色供应链、温室气体排放等议题,重视海外履责情况,规范国有企业境内外ESG治理,把ESG相关工作从单纯应对外部压力的被动行为转化成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主动追求,这是顺利实施国际化运营、赢得国际市场信任的通行证。

 

5、 积极助力乡村振兴与区域协同发展

“乡村振兴与区域协同发展”同样也是《参考指标体系》中“国家战略响应”议题下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三级指标。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考察时强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解决好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3]2023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持续做好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调整完善结对关系,深入推进“万企兴万村”行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一直是我国高质量发展的一个痛点和难点,也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作为国有企业来说,可以积极建立帮扶协作机制,如开展国有企业与乡村振兴示范区结对帮扶工作,以项目为抓手,从资源配置、市场空间拓展等方面发挥各自优势,以城带乡实现互利共赢,或积极帮助乡村建设、吸纳就业、提高公益慈善投入等,推动乡村建设与现代都市深度融合,助力乡村振兴和协同发展的同时,也助力国有企业良好的社会责任表现。

 

 

国家层面的重大部署和战略目标,都需要国有企业通过履责来具体落实,随着中国特色ESG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国有企业的积极作为必然会带动更多的企业积极承担起社会责任,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1] 新华社《国资央企探路ESG建设,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http://www.sasac.gov.cn/n2588025/n2588139/c28868506/content.html

[2] 《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社会责任(ESG)蓝皮书2023》https://www.gzw.sh.gov.cn/cmsres/99/99002e86ecc946858e0afbafb34179b2/bc63b3d777ef0e242c39a89b6218db1d.pdf

[3] 《以乡村振兴为抓手,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http://fpb.jiangxi.gov.cn/art/2023/6/1/art_27683_44816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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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废止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的通知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1707541300524.png


附件

 

废止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目录

 

1.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4号)

2.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6号)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5〕293号)

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

5.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7〕71号)

6.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群工〔2009〕52号)

7.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9〕55号)

8.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法规〔2009〕100号)

9.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09〕335号)

10.关于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0〕5号)

11.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0〕192号)

12.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1〕80号)

1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管理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1〕166号)

14.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资委所监管融资平台公司风险防范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210号)

15.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2〕9号)

16.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深入开展劳动竞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12〕24号)

17.关于加快构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2〕68号)

18.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人工成本管理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2〕100号)

19.关于进一步推进驻黑龙江省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组〔2012〕126号)

20.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3〕28号)

21.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资发综合〔2013〕48号)

22.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央企业处置突发事件有功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3〕47号)

23.关于推进驻河南省、湖南省和重庆市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改组〔2014〕161号)

2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52号)

25.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6〕99号)

26.关于中央企业进一步做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6〕124号)

27.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质量品牌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综合〔2017〕191号)

28.关于全面加强中央企业环境污染风险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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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1707524035618.p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办函〔202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6年3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16〕25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国家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参照情形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党中央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及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国家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国家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协调解决防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国际交流与合作;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国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 专家委员会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国家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海洋、林草、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 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相关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7 对于干旱灾害,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国家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死亡和失踪20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可启动响应,其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死亡和失踪16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可联动启动;

(2)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万人以上;

(3)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万间或10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400万人以上。

(二)党中央、国务院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必要时,党中央、国务院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国家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灾害救助工作。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应急管理部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财政部会同应急管理部迅速启动中央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地方申请和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应急管理部会同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中央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应急管理部迅速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国务院国资委督促中央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中央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公安部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金融监管总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水利部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国家能源局指导监管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自然资源部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生态环境部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应急管理部会同民政部组织开展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会同外交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等对我中央政府的国际援助事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中央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中央网信办、广电总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应急管理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死亡和失踪100人以上20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可启动响应,其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死亡和失踪8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可联动启动;

(2)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3)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上、30万间或10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业人口25%以上30%以下或300万人以上400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应急管理部主要负责同志)报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

5.2.3 响应措施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应急管理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国家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灾害救助工作。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财政部会同应急管理部迅速启动中央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地方申请和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应急管理部会同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中央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应急管理部迅速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自然资源部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国务院国资委督促中央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金融监管总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应急管理部会同民政部指导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中央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中央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中央网信办、广电总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死亡和失踪50人以上100人以下可启动响应,其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死亡和失踪4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可联动启动;

(2)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20万间或7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应急管理部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应急管理部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应急管理部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国家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灾害救助工作。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财政部会同应急管理部迅速启动中央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地方申请和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应急管理部会同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中央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应急管理部迅速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指导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金融监管总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中央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部指导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

(2)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应急管理部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应急管理部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国家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灾害救助工作。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财政部会同应急管理部迅速启动中央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地方申请和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应急管理部会同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中央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应急管理部迅速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指导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薄弱的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国家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三级以上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所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立即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要指导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根据省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财政部会同应急管理部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应急管理部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财政部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对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应急管理部根据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 根据省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财政部会同应急管理部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收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2.7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地方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抓好落实。

6.3.2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国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3.4 根据省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全国需救助人员规模,财政部会同应急管理部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中央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3.5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应急管理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地方申请视情调拨中央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中央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地方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 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建立健全中央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

7.1.4 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国家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省、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依托应急管理、粮食和储备等部门中央级、区域级、省级骨干库建立救灾物资调运配送中心。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2.4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工业和信息化部健全国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加强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地方基于应急宽带VSAT卫星网和战备应急短波网等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军队有关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健全完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持续优化平台功能,不断提升平台能力。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建立健全应急减灾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发展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地方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国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对全球先进应急装备的跟踪研究,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利用空间与重大灾害国际宪章、联合国灾害管理与应急反应天基信息平台等国际合作机制,拓展灾害遥感信息资源渠道,加强国际合作。

7.7.5 开展国家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健全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全国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部负责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应急管理部应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省级预案报应急管理部备案。应急管理部加强对地方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动态完善预案。

8.3.4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 本预案由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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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1707523355547.p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3年10月25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应急预案数据库管理,推动实现应急预案数据共享共用。各地区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数据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注重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推进应急预案管理理念、模式、手段、方法等创新,充分发挥应急预案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处置救援的作用。


第二章 分类与内容


第七条 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包括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编制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总体应急预案围绕突发事件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主要明确应对工作的总体要求、事件分类分级、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以及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应急保障、恢复重建、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 专项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方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十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主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和专项工作安排,不同层级预案内容各有侧重,涉及相邻或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单位任务的应当沟通一致后明确。

国家层面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准、响应分级、信息报告要求、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

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监测预警、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市县级人民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和实用性。

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管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组织自救互救、应急处置措施、现场管控、队伍物资保障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地)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落实相关任务,细化工作流程,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责和针对性、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通信、交通运输、医学救援、物资装备、能源、资金以及新闻宣传、秩序维护、慈善捐赠、灾害救助等保障功能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主要任务、资源布局、资源调用或应急响应程序、具体措施等内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关键功能和部位、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应急联动等内容。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编制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体系、主要任务、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应急联动、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第十三条 相邻或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组织指挥体系对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

第十四条 国家有关部门和超大特大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行业(地区)风险评估实际,制定巨灾应急预案,统筹本部门(行业、领域)、本地区巨灾应对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应急预案重点规范乡镇(街道)层面应对行动,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任务分工、处置措施、信息收集报告、现场管理、人员疏散与安置等内容。

村(社区)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点位、应急响应责任人、预警信息传播与响应、人员转移避险、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预案的形式、要素和内容等,可结合实际灵活确定,力求简明实用,突出人员转移避险,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六条 单位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主要任务、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转移、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安全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结合实际简化应急预案要素和内容。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等可以结合实际编制应急工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应急响应措施、处置工作程序、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设想、综合保障、其他有关措施等具体内容。


第三章 规划与编制


第十八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同时抄送上一级相应部门。

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急预案,乡级人民政府、单位和基层组织等应急预案由有关制定单位组织编制。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组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应急处置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一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紧密结合实际,在开展风险评估、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

风险评估主要是识别突发事件风险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次生(衍生)灾害事件,评估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

资源调查主要是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可用的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场所和通过改造可以利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重要基础设施容灾保障及备用状况,以及可以通过潜力转换提供应急资源的状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必要时,也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对本地区相关单位和居民所掌握的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

案例分析主要是对典型突发事件的发生演化规律、造成的后果和处置救援等情况进行复盘研究,必要时构建突发事件情景,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应对流程、职责任务和应对措施,为制定应急预案提供参考借鉴。

第二十二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及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的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审批、发布、备案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送审稿、征求意见情况、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并报送审批。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

(二)预案是否符合上位预案要求并与有关预案有效衔接;

(三)框架结构是否清晰合理,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四)组织指挥体系与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

(五)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国家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由预案编制牵头部门送应急管理部衔接协调后,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办公厅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会议审议决定、以部门名义印发,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可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批,以本级党委和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审批印发程序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规定执行。

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巨灾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联合应急预案审批由相关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协商确定,并参照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单位或基层组织名义印发,审批方式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含电子文本)及编制说明,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应牵头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本级有关部门;

(四)联合应急预案按所涉及区域,依据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备案,同时抄送本地区上一级或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五)涉及需要与所在地人民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六)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村(社区)应急预案报乡镇(街道)备案;

(七)中央企业集团总体应急预案报应急管理部备案,抄送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向国家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中央企业集团所属单位、权属企业的总体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履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有关规定,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和地区公开。


第五章 培训、宣传、演练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发布后,其编制单位应做好组织实施和解读工作,并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有关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等日常培训内容。

第三十一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地震、台风、风暴潮、洪涝、山洪、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加强演练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指导。根据需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指导。

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


第六章 评估与修订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发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等,可以向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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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赋能国企高质量发展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交投新闻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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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张清单”为抓手推动合规与业务深度融合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三张清单”具体是指风险识别清单、岗位合规职责清单、流程管控清单。“三张清单”分别具有各自的意义。通过风险识别清单,可以找到合规风险。通过岗位合规职责清单,可以落实合规管理的岗位和人员。通过流程管控清单,用来确定不同合规风险应对和处理方法,进而实现目标清晰、责任到位、措施落实。我司在服务地方国企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过程中,积极探索以“三张清单”为抓手推动合规与业务深度融合。

  杭州余杭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过程中,积极探索以“三张清单”为抓手,推动合规与业务深度融合。集团强化“全面覆盖、权责清晰、务实高效”原则,梳理并制定合规管理“三张清单”,明确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各部门岗位合规职责、合规风险及合规管控流程,完善合规管理运行机制,推动合规与业务深度融合,筑牢合规管理“三道防线”。

  理念先行,突出重点。通过认真研读《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厘清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合规责任主体职责,深刻把握“三张清单”意义内涵。结合集团与下属子公司业务和管理实际,拟定“三张清单”样表开展清单梳理和制定工作。在实施合规风险评估过程中,兼顾全面、突出“四个重点”。一是重点业务领域,比如市场交易、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劳动用工、财务税收、知识产权、商业伙伴等领域,尤其是政府审批监管密切的业务领域;二是重点业务环节,比如制度制定环节、经营决策环节、生产运营环节等,在礼品和招待、慈善捐助等环节也特别注意;三是重点业务部门,尤其是财务、销售、采购等部门;四是重点人员,比如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等。并以“四个重点”为依托,构建风险识别的流程,整理形成一套包括岗位风险评估表在内的风险评估工具。

  注重实效,渐次提升。根据前期调研和上述工作思路,在充分研讨、论证的基础上首先编制完成风险识别清单、岗位合规职责清单、流程管控清单“三张清单”样稿,经审计监督部审核后发至各部门与下属子公司进行清单编制工作,以场站公司为试点,推动“三张清单”与业务部门的深度融合试点。场站公司按照“三张清单”梳理合规义务、细化合规审查要点、排查评估风险、定位管控流程等步骤,有序推动“三张清单”的编制工作。同时,为避免在编制过程中出现走样、脱节等问题,集团公司与我司合规团队组织开展“三张清单”实务培训,并逐一配备专人指导,及时对“三张清单”编制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解答与纠偏。

  下一步,余杭交投集团将全面扩展 “三张清单”的编制范围,在场站公司试点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专项培训和多维度的交流研讨,力求合规风险识别全面,流程节点拆解清晰,合规要素审查准确,充分发挥风险评估与控制机制与三道防线相结合的协同联动,落实以“三张清单”为抓手的合规体系建设与企业业务的深度融合。

  结语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企业的合规管理对于防范风险、保障业务稳定运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余杭交投集团通过实施“三张清单”,不仅增强了员工的合规意识,还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和整体业务水平。这一创新性的实践经验,不仅为地方国有企业提供了构建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工具,更为行业树立了合规管理的典范,为推动整个行业合规发展的健康有序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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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风廉政建设嵌入合规管理全过程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要求合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充分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有关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企业党委(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合规要求在本企业得到严格遵循和落实,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如何充分发挥企业党委领导作用成为地方国有企业当前开展合规体系建设工作亟需深入研究的课题。

  杭州余杭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贯穿于企业风控合规体系建设中,探索出以党风廉政建设嵌入合规管理全过程的新路径。

  2023年,作为集团合规建设体系工作的重点,余杭交投集团建立了以审计监督部牵头、与其他部门分工负责、协同联动、紧密配合的合规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审计监督部的岗位职责,将廉政建设与企业预防性合规制度建设紧密结合。围绕建设“责任主体清正、交通干部清廉、廉洁文化清新、企业生态清明”这一目标,坚持严格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持续强化党员干部廉洁教育,不断厚植廉洁文化建设沃土,全面深入推进清廉国企建设。开展“清廉交投文化长廊”建设,发挥清廉文化熏陶人、培养人、管理人的软实力作用,实现时时“清”、处处“清”。聚焦“关键少数”,以廉政党课、新入职人员廉政教育培训、签订承诺书和清廉家书、选聘项目“一线监督员”等形式,做到分层分类分岗施教,确保公司上下清正廉明。

  交投集团在“123467合规工作框架”的指引下,合规制度为企业实现“市场化、专业化、数智化、低碳化”和“项目建设铁军、服务保障尖兵、投资运营高手、国企党建先锋”的目标构筑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合规体系建设为“三重一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要公共交通保障、重点区域投资运营主责主业,大宗贸易及供应链服务、新材料、新能源、新科技、新基建、泛物业等综合交通产业链)保驾护航。

  交投集团积极探索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地方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提高政治站位,确立党在合规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坚持党委(党组)统一领导,明确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协同制定合规总体目标、方针、政策,审议重大合规事项,监督检查合规要求的落实情况。党委书记、董事长带头讲合规、促合规、防风险,倡导从决策到执行都要“按法律来、照制度办”。严格落实党委重大决策事项前置研究讨论有关规定,保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切实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在招投标、项目建设等重点领域,健全各级管理层议事规则,为公司决策提供客观、公正的意见与建议。

  强化组织建设,确保合规管理层级领导坚强有力。完善法人治理层面的职责分工。党委负责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推动合规建设。董事会负责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经理层负责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组织、监督合规管理具体行动。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要求,以支部换届、支部增补委员为契机,科学配备党支部班子。强化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工作者的党建业务培训,提升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使其会抓党建,更会融入合规工作抓党建。在工作方法上,立足业务实际,根据风险库和风险清单及时发现风险点,以党会、党组学习等多种形式开展业务研讨,解决经营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使党员深度参与合规体系建设工作。

  优化流程机制,实现廉政与合规管理有机统一。加强党委对合规风险控制的督促检查和评价考核,完善党内纪检部门发现合规问题和风险,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问责的监督机制。通过人员访谈、现场审核、实地考察及整理汇总四个阶段,在制度建设、人力资源、财务管理、采购管理、供应管理、资产管理、销售管理、项目管理、预算管理、合同管理、保密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计划管理、印章管理、公文管理、审计监督等方面进行系统辨识和筛选区分,得出风险点29个。集团就年度廉政工作与合规风险清单工作相结合,并进一步诊断,提出廉政风险点,通过召开专题会进行研讨。在招投标领域,明确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投标活动,未进行招投标程序,不得私下签署协议。未经过招投标程序不得提前内定承包方,更不能先施工,再后补虚假招投标手续,杜绝廉政风险。针对业务流程方面的廉政风险,根据各职能部门和岗位的业务性质和职责要求,梳理工作流程,通过制度、手册等形式将流程显性化,减少人为干扰,保证公司员工、外部利益相关者和监督机构了解集团和下属子公司的体系设计和运行情况,树立合规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党委与董事会、经理层、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上传下达,推动决策层到执行层的信息有效、快捷传达。

  创新工作方法,建立一套合规管理的科学体系。在推进合规管理的过程中,结合业务特点和公司实际,我司在合规咨询实践中总结出了“123467”工作机制,即一个组织架构、二个主体、三个三体系、四个等级、六个内容、七步工作法。具体包括一个组织架构保障领导层、高级管理层对预防性合规的支持和绝对承诺;区分合规工作的两个主体即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建立“三道防线”“三张清单”“三个闭环”的工作方法;构建四个级别的风险评估等级;拆分六大方面合规管理内容;通过七步工作法构建预防性合规制度体系和管理工作闭环。同时,为了提高合规管理项目的执行效率,为企业合规管理提供有效的工具,我们基于过往的项目经验设计了严谨的企业合规管理系统。

 结语

  地方国企探索合规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应通过在全面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框架指引下,对《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深入学习和思考,探索地方国企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和方法路径,才能更好地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和业务特点形成有落地性的合规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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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风廉政建设为核心,打造清廉文化国企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新形势下如何实现党风廉政建设与合规建设有机融合,从而推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是当前国有企业在推进合规建设过程中,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近日,杭州余杭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杭交投集团”)在国有企业合规建设中,注重并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与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果,为国有企业如何加强合规建设提供了思路、闯出了一条路子。

一是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合规建设。浙江省在国有企业合规建设方面始终秉持积极态度,鼓励全省国有企业充分发挥党委(党组)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全省国有企业积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与合规管理相结合,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二是打造清廉国企标杆。为积极落实全省国有企业合规建设要求,当好余杭区国有企业合规建设排头兵,余杭交投集团深入探索国有企业合规建设路径,充分发挥党委核心领导作用,强化组织建设,优化流程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取得积极成效,为后续集团稳健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为持续推动余杭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三是创新实践合规管理体系。余杭交投集团在推进合规体系建设中,以党风廉政建设为核心,围绕打造“责任主体清正、交通干部清廉、廉洁文化清新、企业生态清明”清廉国企的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建设,优化流程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合规建设方法,为国有企业合规建设开拓了思路、提供了参考。

四是创新工作方法,构建合规管理科学体系。余杭交投集团在国有企业合规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作用,积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与合规管理相结合。集团明确了以审计监督部牵头、与其他部门分工负责、协同联动、紧密配合的合规管理组织体系。结合业务特点和公司实际,余杭交投集团在合规咨询实践中总结出了“123467”工作机制,即一个组织架构(保障领导层、高级管理层对预防性合规的支持和绝对承诺)、二个主体(区分合规工作的两个主体,即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三个三体系(建立“三道防线”“三张清单”和“三个闭环”的工作方法)、四个等级(构建四个级别的风险评估等级)、六个内容(拆分六大方面合规管理内容)、七步工作法(通过七步工作法构建预防性合规制度体系和管理工作闭环)。同时,为了提高合规管理项目的执行效率,为企业合规管理提供有效的工具,余杭交投集团基于过往的项目经验设计了严谨的企业合规管理系统。

地方国有企业合规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作用,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和业务特点,深入学习和思考相关规定,探索基本框架和方法路径。余杭交投集团的实践经验为国有企业合规建设提供了有益启示,有望推动国有企业合规建设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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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预防性合规:多维度视角下的中国特色研究方向与实践探索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摘要: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阶段,企业预防性合规在国家治理、地方政府高质量发展需求和企业自身生存需求等多方面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本报告从国家治理、地方政府、企业自身和社会治理等多个维度,分析企业预防性合规在满足不同层次需求方面的研究方向和实践可能性,以彰显合规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通过对企业合规的深入研究,为构建合规的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而企业合规逐渐成为国家治理、地方政府高质量发展和企业自身生存的关键要素。企业预防性合规在处理国家治理、地方政府高质量发展和企业生存需求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报告旨在从多维度视角,分析企业预防性合规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研究方向和实践可能性,以彰显合规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以下内容只做了框架性的分析和讨论,具体需要根据企业实实际情况开展研究。)
二、国家治理需求与预防性合规
国家安全:企业预防性合规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遵守国际规则,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创造有利条件。
法律法规遵循:企业预防性合规有助于企业全面、准确地把握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防范法律风险。
国家战略:企业预防性合规有助于企业积极响应国家战略,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三、地方政府高质量发展需求与预防性合规
区域经济发展:企业预防性合规有助于企业融入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实现协同发展。
公共服务:企业预防性合规有助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满足民生需求。
创新驱动:企业预防性合规有助于企业加强创新能力,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
四、企业自身生存需求与预防性合规
内部管理:企业预防性合规有助于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风险防范:企业预防性合规有助于企业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确保企业稳健经营。
市场竞争:企业预防性合规有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社会治理视角下的研究方向和实践可能性
构建企业合规体系:研究企业合规建设的规律和方法,指导企业构建完善的合规体系。
制定合规政策:研究地方政府和企业在合规方面的政策需求,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加强合规培训和教育:研究企业合规人才培训和教育体系,提升企业合规意识。
建立合规评价机制:研究企业合规评价指标和方法,推动企业持续改进合规管理。
强化合规监管:研究合规监管体制和手段,提高对企业合规行为的监管效果。
六、案例分析与实践探索
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合规案例,分析其在国家治理、地方政府高质量发展需求、企业自身生存需求等方面的表现。
总结企业合规的成功经验和启示,为其他企业提供借鉴。
探讨企业合规在实践中的困境和挑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七、结论
企业预防性合规在满足国家治理、地方政府高质量发展需求和企业自身生存需求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从多维度视角,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预防性合规研究,探索实践路径,有助于构建合规的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同时,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关注企业合规问题,为企业提供政策、资金、技术等多方面的支持,推动我国企业合规建设。
注:本报告为参考性的研究性报告,学术阶段性内部讨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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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鸥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白鸥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天目杰出青年学者。浙江省文化与旅游标准化研究会副会长,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旅游国际标准工作特聘专家,浙江省文化与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委员,ISO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228 WG3秘书。主要从事区域创新生态系统、服务创新等方面教学和研究工作。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浙江省软科学重点项目等项目10余项;发表论文60余篇;获得浙江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1.承担的主要教学工作

本科生《管理学》、《会展策划与管理》等课程;研究生《服务管理》、《产业经济分析》等课程。

2.承担的主要科研项目

1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数实共生的区域创新生态系统构建与治理研究(21BGL058),2022.1-2023.12.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共享还是独占:服务创新网络治理和网络绩效研究(71602180),2017.1-2019.12.

3浙江省软科学重点项目,数字转型情境下省域创新系统治理与创新自动化研究(2021C25033),2021.1-2022.12.

4)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企业预防性制度合规制度建设,2023.6-2023.12

3.主要学术成果

(1) Bai, O., Yang, X., Hunter, K.O. and Wang, B. Meorient: a pioneer of the digital exhibition industry, Emerald Emerging Markets Case Studies2022.10

(2) 白鸥,李拓宇,从竞争优势到可持续发展:智慧城市创新生态系统的动态能力研究,研究与发展管理,2021336):44-57.

(3) 白鸥,李拓宇,服务企业数字化转型与合作关系重构, The Fif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Marketing Science and Innovation (MSI) and Journal of Cleaner Production Special Issue Workshop, 2021.5.22-23

(4) Ou Bai, Jiang Wei, Governance by IP protection and the performance of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in China: Does network embeddedness matterThe Four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Marketing Science and Innovation (MSI) and Journal of Business Research Special Issue Workshop , 2020.7. 11-12

(5) 白鸥,李拓宇,会展产业联盟治理与合作行为:杭州会议产业联盟的案例研究,旅游导刊,202043):62-86.

(6) Ou Bai, Jiang Wei, Alliance Management Capability of Entrepreneurial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and Cross-sector Alliance Performance: An fsQCA Approach In 2019 IEEE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TEMS-ISIE), 2019 IEEEIndex by EI2019.10.24-10.26.

(7) Ou Bai, Jiang Wei, IP protection and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performance in China: the moderating role of network embeddedness, Proceedings of the 9th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Management of Technology, 2019.6.22-23.

(8) Ou Bai, Jiang Wei, Xiaohua Yang, Roger Chen, Third-party Relational Governance and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Performance: The Role of IPR Protectio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novation Studies, 2020.41):1-15.

(9) Pérez J A H, Yang X, Bai O, et al. How Does Competition By Informal Firms Affect The Innovation In Formal Firms?[J]. International Studies of Management & Organization, 2019, 49(2): 173-190.

(10) 魏江,张莉,白鸥,双边市场平台知识资产治理制度建构,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9.492):72-85

(11) 白鸥,数字信息时代下旅游企业的挑战与创新,旅游研究,2018.103):14-17.

(12) 白鸥,魏江,媒介人背书和服务创新网络合作绩效:组织投入的中介作用,管理工程学报,20183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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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伏华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吴伏华

浙江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委员;

绍兴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学者专家;

浙江农林大学MTA硕士生导师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旅游学院客座教授;

主持和开展国企合规管理工作;

开展行业规范和标准化培训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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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俊珍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本人具备在政府部门工作近40年的丰富经验,其中从事检法工作近25年,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近5年。在职业生涯中,我一直秉持着忠诚、公正、严谨的态度,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在政府部门工作期间,我始终以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为目标,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我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迅速适应各种工作环境和工作任务。同时,我注重实践经验与理论知识的相结合,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总之,在过去的职业生涯中,我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具备了扎实的专业素养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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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迪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20238月参与合规工作,完成和参与成果《风险评估报告及建议书》、《员工合规手册》、《合规项目总结报告》、《合规管理考核评价办法》、《合规手册》、《合规管理手册》、《场站全面合规实施方案》、《单位制度审核》、《场站合规材料汇总》、《合规工作媒体推荐计划》、《合规诊断报告》、《场站合规培训材料》、《制度合规性审核评价报告》、《场站合规手册》、《合规举报制度》、《合规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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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企业合规管理实务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新时代企业合规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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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师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职位概述: 合规管理经理负责监督和执行公司的合规政策和程序,确保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该职位需要具备丰富的合规经验,能够独立开展工作,并与公司各部门紧密合作,确保公司业务的合规性。

主要职责:

制定和更新公司的合规政策和程序,确保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保持一致。

监督和评估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审查、反洗钱、反贿赂、数据保护等。

协助各部门进行合规风险评估和合规培训,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能力。

负责与监管机构和外部律师的沟通和协调,确保公司合规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与公司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提供合规方面的支持和建议。

及时了解和更新国内外法律法规的变化,确保公司的合规工作始终处于最新状态。

任职要求:

法律、金融、审计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合规资格证书者优先。

5年以上合规管理经验,有金融行业合规经验者优先。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具备良好的法律分析能力和判断力。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各部门紧密合作。

具备良好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能够熟练使用英语进行工作。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并承担一定的工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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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分析师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职位概述: ESG分析师负责评估和监测公司在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方面的表现,为公司提供ESG相关的数据分析和建议,以支持公司制定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和政策。

主要职责:

负责收集和分析公司的ESG相关数据,包括环境影响、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信息。

定期评估公司的ESG表现,并与行业标准进行比较,提供改进建议和行动计划。

参与制定和更新公司的ESG政策和程序,确保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保持一致。

与公司各部门合作,推动ESG相关项目的实施和进展,确保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参与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和合作,包括投资者、监管机构、非政府组织等,以提升公司的ESG形象和声誉。

及时了解和更新国内外ESG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最佳实践,为公司提供最新的ESG信息和趋势。

任职要求:

环境科学、可持续发展、金融、企业管理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年以上ESG相关工作经验,有金融行业ESG经验者优先。

熟悉ESG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最佳实践,具备良好的ESG分析能力和判断力。

具备良好的数据分析和报告能力,能够熟练使用Excel、PowerPoint等办公软件。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各部门紧密合作。

具备良好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能够熟练使用英语进行工作。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并承担一定的工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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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分析师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职位概述: 政策分析师负责研究和分析国内外政策动态,为公司提供政策相关的分析和建议,以支持公司制定和调整战略决策。

主要职责:

负责收集和分析国内外政策动态,包括政治、经济、产业等方面的信息。

定期评估政策变化对公司业务的影响,提供风险评估和应对策略。

参与制定和更新公司的政策应对策略,确保与公司战略目标保持一致。

与公司各部门合作,推动政策相关项目的实施和进展,确保公司业务的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

参与与政府、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和合作,以提升公司的政策应对能力和影响力。

及时了解和更新国内外政策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最佳实践,为公司提供最新的政策信息和趋势。

任职要求:

政治学、经济学、金融、企业管理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年以上政策分析相关工作经验,有金融行业政策分析经验者优先。

熟悉国内外政策环境和政策分析工具,具备良好的政策分析能力和判断力。

具备良好的数据分析和报告能力,能够熟练使用Excel、PowerPoint等办公软件。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各部门紧密合作。

具备良好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能够熟练使用英语进行工作。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并承担一定的工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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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ESG议题企业传播趋势报告-乡村振兴篇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ESG是将环境、社会、治理要素纳入企业经营管理体系的经营实践。2022年7月深交所发布了《国证ESG评价方法》,开宗明义地指出:要“立足本土,引入反映中国特色的ESG价值观,聚焦‘双碳’、创新驱动、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等国家战略”。

乡村振兴战略是习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战略。总书记在2022年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也强调:“要全面推进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个振兴’,统筹部署、协同推进,抓住重点、补齐短板。”这一重要部署高瞻远瞩、内涵丰富、要求明确,是新时代做好 “三农”工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附件:

media/20240119173440V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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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中国企业的ESG实践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随着中国逐步转向寻求高质量、可持续的经济发展,ESG(环境、社会、治理)日益受到中国投资者企业和政策制定者的关注和重视。

作为在华的长期投资者和可持续投资的坚定倡导者,我们很高兴看到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接受和践行ESG,我们也热切地期待能够积极参与到中国的ESG发展浪潮中去。富达所坚持的可持续投资方法注重将ESG因素融入投资决策的每一步-一从确定投资范围、个券挑选,到投资组合构建,以及投后的尽责管理(投票和参与)活动。我们在中国的投资也采用同样的方法,我们致力于与被投公司深入交流,探讨对其长期发展至关重要的可持续性问题。这些对话不仅向企业发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即作为投资者,我们期望他们在提供财务回报的同时,必须同样关注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关心其他相关方的利益。同时,在沟通过程中,我们也会分享和讨论一些行业最佳实践,从而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此外,我们与企业的对话成果,以及研究团队针对公司ESG表现的分析和洞察,都将用于指导富达的投资决策,尤其是对富达旗下专注于促进可持续商业实践的可持续基金而言。

附件:

media/20240119173915Z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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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中国ESG发展白皮书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过去的一年,全球变暖、极端天气灾害频发等全球性的环境危机不断出现,全球能源价格持续高企,ESG 议题面临严峻挑战。我国投资管理行业在过去一年,肩负起了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创新、践行 ESG 理念、助力绿色低碳发展的重任,然而时至今日,资管行业 ESG 发展仍面临着诸多变量和挑战,ESG 投资的最佳实践如何与居民财富管理需求结合,与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要解决这些问题,仍然需要 ESG 基金管理人兼顾ESG 之“义”与业绩之“利”,找到 ESG 表现与基金收益表现的最佳结合点。

本报告分析了过去一年中国境内公募基金 ESG 投资领域的发展情况,聚焦于 ESG 主题公募基金产品。在市场指数表现不如人意、基金业绩普遍下滑的背景下,ESG 类公募基金业绩有亮点,资产管理规模有韧性,产品类型有创新。

2023 年市场走势整体偏弱,ESG 类公募基金跟随市场回调。四类 ESG 基金中,除ESG 主题指数型基金外,其余类别的 ESG 基金平均业绩均落后于沪深 300 指数。上述年度业绩不佳的情况也为 ESG 基金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然而值得欣喜的是,各类 ESG 基金中仍有部分产品表现不俗,并且 ESG 基金在中长期表现出优势,也为致力于 ESG 投资的机构及个人投资者注入了些许信心与定力。

2023 年境内市场新发 47 只 ESG 公募基金,发行频率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累计存续产品增加至 270 只。截至 2023 年三季度末,境内股票市场 ESG 公募基金管理规模约 2650亿元,比去年末规模下降约 250 亿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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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2022年度ESG报告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作为一家科技公司,华为秉持“科技致善”的理念,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公司整体战略的一部分,在公司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指导下,围绕“数字包容、安全可信、绿色环保、和谐生态”四大战略持续努力,为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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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资委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2020年国资委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_附录全_373_419

附件:

media/20240119174939Eg.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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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的力量:推动企业的全面治理,加快社会法制进程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湖北省纪委监委近日通报了5起“靠企吃企”典型案例,揭示了国有企业内部腐败问题的严重性。这些案例涉及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操纵企业工程项目建设、收受贿赂等问题,反映出合规治理在推动企业法制治理和社会法制进程中的重要性。


这些案例中,湖北长江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陈义国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陈义国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企业工程项目建设,层层敛财,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此外,还有原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刘行念,湖北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文耀清等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也因涉嫌“靠企吃企”问题被查处。
这些案例表明,合规治理在推动企业法制治理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坚持合规治理,企业才能避免内部腐败问题的发生,保障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同时,合规治理也是社会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企业合规治理可以加快社会法制进程,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为了有效推动企业合规治理,湖北省纪委监委、各省属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近年来严肃查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靠企吃企”突出问题,深入推进国企领域腐败问题整治。这种行动对于净化企业政治生态,保护企业利益,推动社会法制进程具有积极意义。
此次通报的5起典型案例再次提醒我们,“靠企吃企”问题是隐藏在国有企业内部的一颗毒瘤,是国企工作人员腐败的重要表现形式。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推动企业合规治理的落实。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于社会企业的监管和审查,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只有通过全面推进企业合规治理,才能推动社会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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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体系下的ESG发展和工作机制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随着全球环境、社会和治理 (ESG) 问题的不断凸显,国企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支柱和责任主体,应当积极响应国际和国内的 ESG 发展趋势,建立完善的 ESG 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和转型升级。本文从具体工作人员的角度出发,探讨合规体系下的ESG发展和工作机制。在面对ESG风险时,需要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来防范和化解风险:

建立健全ESG风险评估体系:具体工作人员应参与制定针对本企业的ESG风险评估体系,明确风险评估的范围、方法和流程,以便及时发现、分析和应对可能出现的ESG风险。

加强内部管理流程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为减少ESG风险的发生,需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流程,确保工作流程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透明化。例如,对于投资项目或业务合作,需要进行ESG风险评估和审查,确保在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了ESG因素。

强化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为提高ESG风险的防范和化解能力,需要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具体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制定信息披露政策,明确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要求,并加强对披露内容的监督,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推进ESG信息披露和监督方面,国企应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内部培训和教育:通过开展ESG知识培训、讲座和研讨会等形式,提高员工对ESG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其对ESG风险的敏感度和应对能力。

建立ESG信息披露机制:制定ESG信息披露政策,明确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要求,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收集、整理和分析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强化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管: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ESG信息披露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加强与外部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合作,确保企业所披露的ESG信息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通过以上措施的有效实施,国企可以建立有效的ESG工作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转型升级。

首先,国企应建立与自身发展战略相结合的ESG工作组织架构。在组织架构中,应明确每个工作人员在ESG工作中的职责和角色,并建立相应的协调和沟通机制,以便更好地推进ESG工作。此外,还应设立专门的ESG管理团队或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管理本企业的ESG工作。

其次,制定系统化和规范化的ESG工作流程。这包括从政策制定到实施、监督和改进的整个过程。具体而言,应制定明确的ESG政策、目标和指标,并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在此基础上,应加强内部沟通和协调,确保各部门在ESG工作方面形成合力。此外,还应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或部门,对ESG工作进行定期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

在加强ESG能力建设方面,国企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提高员工意识和技能:通过培训、学习、实践等方式提高员工的ESG意识和技能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ESG风险和挑战。

加强合作与交流: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专业机构开展合作与交流,共同探讨如何有效推进ESG工作。

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参与制定行业内的ESG标准和规范,推动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推动技术创新与应用: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的ESG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企业ESG工作的效率和成果。

综上所述,从具体工作人员的角度出发,合规体系下的ESG发展和工作机制的构建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体系、加强内部管理流程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强化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加强内部培训和教育、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管、建立有效的工作组织架构、制定系统化和规范化的工作流程以及加强能力建设等。

通过这些措施的有效实施,国企可以构建符合自身行业战略发展思路的合规体系下的ESG发展和工作机制。这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转型升级潜力,从而为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额外的建议,可以帮助国企进一步推进ESG发展和工作机制的完善:

深入了解和研究ESG因素对业务的影响:国企应深入研究ESG因素(如环境、社会和治理)对本企业业务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例如,对于一家能源企业,可能需要考虑气候变化和环境可持续性对业务的影响;对于一家金融企业,可能需要考虑金融风险和社会责任等因素。

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ESG工作涉及到企业的各个部门,因此需要建立跨部门的合作机制,以便更好地协调资源、共享信息和协同工作。例如,可以设立跨部门的工作小组或委员会,定期沟通和协商,共同推进ESG工作。

加强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国企应积极与利益相关者(如股东、客户、供应商、社区等)沟通,了解他们对ESG工作的期望和需求,并积极回应他们的关切和问题。这有助于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信誉,同时也有利于加强与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关系。

关注科技创新和数字化转型:当前,科技创新和数字化转型正在快速发展,国企应关注这些趋势,并将其应用到ESG工作中。例如,可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ESG数据收集和分析的效率和准确性;也可以通过数字化转型优化企业运营,降低环境足迹和社会风险。

定期评估和改进ESG工作机制:国企应定期评估ESG工作机制的有效性和实施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和调整。这有助于不断提高企业的ESG工作水平,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和转型升级的目标。

总之,从具体工作人员的角度出发,合规体系下的ESG发展和工作机制的构建需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这些措施的有效实施,国企可以更好地应对ESG风险和挑战,实现可持续发展和转型升级。同时,还需要积极探索和学习新的方法和工具,以持续改进ESG工作机制和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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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余杭公交场站管理有限公司全面启动合规管理工作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浙江杭州,2023年10月11日 - 根据余杭交通投资集团(以下简称“余杭交投集团”)的安排,浙江杭州余杭公交场站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杭场站公司”)于今日正式启动全面合规管理工作。此次合规管理工作将以中国特色的合规管理为基础,深入推进企业法制治理,提高企业竞争力,同时积极履行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余杭场站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致力于公交场站设施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资产租赁及物业管理等领域的发展。然而,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的合规管理逐渐成为其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和满足监管要求,余杭场站公司决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工作。该公司将以《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为指导,组建专业合规团队,从前期工作基础上,深入开展公司各个领域的合规管理事宜。合规团队将按照前期形成的123467工作方法,从组建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到实施33机制,确保形成一个完整的合规管理工作体系。



具体而言,合规团队将从内部风险排查入手,逐步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合规团队将全面覆盖外部合规和内部合规,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升企业整体形象。同时,此次合规管理工作还将有助于形成国企的社会责任形象,进一步彰显国有企业在国家和社会治理结构中的重要担当。
余杭交投集团作为国有企业,一直秉持着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在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企业治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全面推进合规管理工作,余杭交投集团将进一步提升企业治理水平,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在环境保护方面,余杭交投集团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严格执行环保法规,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努力实现绿色发展。同时,集团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地区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贡献力量。
在企业治理方面,余杭交投集团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内部风险管控,提高公司透明度,以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经营。集团通过加强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未来,余杭公交场站管理有限公司将在余杭交投集团的领导下,继续深入推进合规管理工作,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推动企业法制治理,提高自身竞争力。同时,公司将继续发挥国有企业的示范作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总的来说,余杭公交场站管理有限公司全面推进合规管理工作,是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在余杭交投集团的引领下,公司将继续深化合规管理,努力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为国家和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本次全面合规管理工作的启动是余杭场站公司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通过加强合规管理,公司将能够更好地应对国内外市场的挑战和风险,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信誉度。同时,这也将有助于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实践,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未来可期的是,在余杭交投集团的指导下,余杭场站公司将不断优化和完善合规管理工作体系,提高企业的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通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参与公益事业,公司将继续发挥国有企业的示范作用,为地区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贡献力量。
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和国内外形势的变化,企业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在这样的背景下,余杭场站公司的全面合规管理工作不仅对于自身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将对其他企业产生积极的借鉴和引领作用。



总之,余杭公交场站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面合规管理工作是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通过加强合规管理,公司将能够更好地应对市场挑战和风险,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信誉度。同时,这也将有助于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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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久之策、建久安之基:杭州余杭公交场站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文化建设迈向新阶段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2023 年 10 月 17 日,州余杭公交场站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杭公交”)开展合规工作推进会上,就合规工作123467的进展情况进行多方的深度交流。余杭公交在余杭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合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本次合规工作以谋长远之势、行长久之策、建久安之基为目标,以法治治理为核心,全面构建合规管理企业,进一步提升企业治理水平,确保企业稳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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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合规工作机制,打造三道防线体系


为全面推进合规工作,余杭公交场站管理有限公司已开始建立合规工作机制,设立企业合规官,组建合规工作组,制定合规管理行动任务表,并不断完善台账工作机制。公司以三道防线体系为基础,确保合规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全面合规实施,提升合规意识


余杭公交场站管理有限公司在合规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推动合规意识深入人心。通过开展各个板块的合规工作,全面形成合规管理氛围。在合规工作实施过程中,注重风险防范,考核后的暴露风险占比不高于 5%,确保企业经营安全。


三、整理全面合规实施工作材料,提升企业治理水平


在合规文化建设过程中,余杭公交场站管理有限公司积极整理合规实施工作材料,形成一套完整的提升方案。通过本轮全面合规的实施,企业治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作为国有企业,余杭公交在余杭交投集团的领导下,始终牢记责任和担当,立足长远发展,谋求持久稳定,积极履行行业和社会治理职责,以微薄之力为构建合规、健康、有序的企业环境和社会生态贡献力量。在未来的发展中,公司将继续深化合规工作,推动企业治理水平不断提升,为国有事业的长远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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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预防性合规对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及实践探索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随着国家发展战略的不断推进,尤其是“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战略蓝图的实施,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其合规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预防性合规作为合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有助于国有企业规避风险,提高经营效益,更对国家的稳定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首先,预防性合规有助于国有企业规范经营,防范潜在风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下,国有企业不仅需要参与国内市场的竞争,还要走出国门,与全球的同业竞争。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商业环境以及文化差异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了诸多挑战预防性合规管理能够帮助国有企业提前了解并遵守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范其经营行为,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
其次,预防性合规有助于国有企业提升国际形象,增强国际竞争力。作为国家的代表,国有企业的形象和声誉对国家形象和声誉有着直接的影响。通过实施预防性合规管理,国有企业可以展现出负责任的企业形象,赢得国际市场的认可和信任,进而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再次,预防性合规有助于国有企业为国家发展战略贡献力量。“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战略蓝图的推进,为国有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机遇和挑战。预防性合规管理可以帮助国有企业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推动国际合作项目的发展,为国家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在实践中,国有企业可以借鉴一些成功的经验,如杭州余杭交投采用的123467合规管理工作方法等。通过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强化合规培训和考核,国有企业可以在实际工作中用好预防性合规,为国家发展战略贡献更大力量。
总之,预防性合规在国有企业中的实际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战略蓝图的新时代背景下,国有企业应充分认识预防性合规的重要性因此在这个过程中预防性合规对于国有企业的意义就更加凸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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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的66条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66条符合中国ESG研究的方向的内容(目录)


在中国开展ESG工作,具有中国特色和符合中国研究的方向及内容初拟为以下66条:

1. 生态文明与绿色发展:积极响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推动绿色发展。

2. 社会责任:注重扶贫、公益、就业等社会责任,体现企业的社会价值。

3. 公司治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透明度和效率。

4. 合规经营: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在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等方面的合规性。

5. 信息披露:按照监管要求,公开披露ESG相关的信息和绩效。

6.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ESG实践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7. 利益相关者沟通:与政府、员工、供应商、客户等利益相关者保持有效沟通。

8. ESG投资:关注ESG表现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吸引更多的社会责任投资。

9. 地方特色和区域政策:考虑地方特色和区域政策,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ESG策略。

10. 党的建设:对于国有企业,将党的建设融入公司治理和ESG管理中。

11. 共同富裕:关注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促进员工和社会的共同富裕。

12. 一带一路倡议:对于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的企业,注重跨国经营的环境影响和社会责任。

13. 科技创新与ESG:注重科技创新对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的贡献。

14. 消费者教育与ESG:引导消费者选择绿色、环保、可持续的产品和服务。

15. ESG评级与认证:关注和参与相关的评级和认证,提高ESG管理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16. 企业文化建设与ESG:培育与ESG相匹配的企业文化,引导员工行为。

17. 供应链管理:加强对供应链的ESG管理,确保供应链的合规性、透明度和可持续性。

18. 员工培训与发展:重视员工的职业培训和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19. 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ESG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学习国际先进经验。

20. 乡村振兴与ESG:支持乡村产业发展、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提供教育培训等。

21. 健康中国与ESG:提供健康产品和服务、关注员工健康、支持公共卫生事业。

22.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和保护机制,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23. ESG教育与培训:加强对管理层和员工的ESG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对ESG重要性的认识。

24. 利益相关者参与:鼓励和便利利益相关者参与ESG决策和管理过程。

25. ESG风险管理:识别和评估ESG相关的风险,制定风险管理和应急响应措施。

26. ESG投资与融资:关注ESG表现对融资成本和投资者偏好的影响,吸引ESG投资。

27. ESG报告与沟通:定期发布ESG报告,通过多种渠道与利益相关者沟通ESG进展和挑战。

28. ESG创新与研究:鼓励ESG相关的创新和研究,开发新的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

29. ESG与业务战略整合:将ESG目标和措施融入到业务战略中。

30. ESG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对齐:参考联合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将企业的战略目标与SDGs进行对齐。

31. 气候变化与碳减排:制定并实施碳减排策略,提高能源效率、使用可再生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32. 生物多样性保护:采取措施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避免对生物多样性的负面影响。

33. 水资源管理:优化水资源的使用,减少污水排放,参与水资源保护和回用项目。

34. 绿色建筑与基础设施:推广绿色建筑标准,使用环保材料,提高能效。

35. 公平贸易与供应链透明度:推动供应链的公平贸易,确保供应商遵守劳动法规,提高供应链的透明度。

36. 企业公民与社区参与: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发展,通过慈善捐赠、社区服务、教育支持等方式。

37. 员工多元化与包容性:推动工作场所的多元化,创造一个包容性的工作环境。

38. 产品责任与循环经济:关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减少废物产生。

39. ESG与科技创新的融合:利用科技创新来推动ESG工作,提高ESG数据的管理和分析能力。

40. 国有企业改革与ESG: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注重ESG管理的提升。

41. 中小企业与ESG:鼓励中小企业参与ESG工作,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指导。

42. ESG与区域发展战略的结合:将ESG工作与区域发展战略相结合,推动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3. ESG与行业特点的结合: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和实施相应的ESG策略。

44. ESG与企业管理体系的融合:将ESG要求融入企业的管理体系中,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45

45. ESG与企业文化融合:将ESG理念融入企业文化,形成推动ESG工作的内在动力。

46. ESG与品牌建设:通过ESG实践提升品牌形象,增强消费者信任。

47. ESG与风险管理:将ESG风险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进行有效管理。

48. ESG与人才培养:培养具有ESG意识和专业能力的员工,提升企业竞争力。

49. ESG与客户关系管理:通过ESG实践提升客户满意度,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50. ESG与供应商管理:要求供应商遵守ESG标准,共同推动产业链可持续发展。

51. ESG与节能减排:制定节能减排目标,采取具体措施降低能耗和排放。

52. ESG与清洁能源利用: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

53. ESG与水资源保护:实施水资源保护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54. ESG与废弃物管理:推行废弃物分类、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55. ESG与绿色采购:建立绿色采购标准,选择环境友好型产品和服务。

56. ESG与绿色物流:优化物流体系,减少物流环节的环境影响。

57. ESG与绿色营销:开展绿色营销活动,推广绿色消费理念。

58. ESG与信息技术应用:利用信息技术提升ESG数据收集、分析和报告的效率。

59. ESG与社区和谐:与社区建立和谐关系,支持社区发展项目。

60. ESG与员工健康:关注员工健康,提供健康的工作环境和福利。

61. ESG与职业安全:保障员工职业安全,预防职业事故和疾病。

62. ESG与知识产权保护:尊重知识产权,推动创新和技术进步。

63. ESG与反腐败:建立反腐败机制,提高企业运营的透明度和廉洁度。

64. ESG与供应链责任:确保供应链遵守社会责任标准,避免剥削和非法用工。

65. ESG与客户隐私保护: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安全,防止数据泄露。

66. ESG与可持续发展教育:通过教育和培训提升员工对可持续发展的认识和支持。

这些方向和内容反映了中国企业在开展ESG工作时所面临的独特挑战和机遇,以及如何将ESG理念融入企业运营和战略决策中的方法。通过这些实践,企业不仅能够提升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还能够为社会和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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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的66条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66条符合中国ESG研究的方向的内容(目录)


在中国开展ESG工作,具有中国特色和符合中国研究的方向及内容初拟为以下66条:

1. 生态文明与绿色发展:积极响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推动绿色发展。

2. 社会责任:注重扶贫、公益、就业等社会责任,体现企业的社会价值。

3. 公司治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透明度和效率。

4. 合规经营: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在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等方面的合规性。

5. 信息披露:按照监管要求,公开披露ESG相关的信息和绩效。

6.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ESG实践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7. 利益相关者沟通:与政府、员工、供应商、客户等利益相关者保持有效沟通。

8. ESG投资:关注ESG表现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吸引更多的社会责任投资。

9. 地方特色和区域政策:考虑地方特色和区域政策,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ESG策略。

10. 党的建设:对于国有企业,将党的建设融入公司治理和ESG管理中。

11. 共同富裕:关注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促进员工和社会的共同富裕。

12. 一带一路倡议:对于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的企业,注重跨国经营的环境影响和社会责任。

13. 科技创新与ESG:注重科技创新对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的贡献。

14. 消费者教育与ESG:引导消费者选择绿色、环保、可持续的产品和服务。

15. ESG评级与认证:关注和参与相关的评级和认证,提高ESG管理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16. 企业文化建设与ESG:培育与ESG相匹配的企业文化,引导员工行为。

17. 供应链管理:加强对供应链的ESG管理,确保供应链的合规性、透明度和可持续性。

18. 员工培训与发展:重视员工的职业培训和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19. 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ESG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学习国际先进经验。

20. 乡村振兴与ESG:支持乡村产业发展、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提供教育培训等。

21. 健康中国与ESG:提供健康产品和服务、关注员工健康、支持公共卫生事业。

22.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和保护机制,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23. ESG教育与培训:加强对管理层和员工的ESG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对ESG重要性的认识。

24. 利益相关者参与:鼓励和便利利益相关者参与ESG决策和管理过程。

25. ESG风险管理:识别和评估ESG相关的风险,制定风险管理和应急响应措施。

26. ESG投资与融资:关注ESG表现对融资成本和投资者偏好的影响,吸引ESG投资。

27. ESG报告与沟通:定期发布ESG报告,通过多种渠道与利益相关者沟通ESG进展和挑战。

28. ESG创新与研究:鼓励ESG相关的创新和研究,开发新的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

29. ESG与业务战略整合:将ESG目标和措施融入到业务战略中。

30. ESG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对齐:参考联合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将企业的战略目标与SDGs进行对齐。

31. 气候变化与碳减排:制定并实施碳减排策略,提高能源效率、使用可再生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32. 生物多样性保护:采取措施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避免对生物多样性的负面影响。

33. 水资源管理:优化水资源的使用,减少污水排放,参与水资源保护和回用项目。

34. 绿色建筑与基础设施:推广绿色建筑标准,使用环保材料,提高能效。

35. 公平贸易与供应链透明度:推动供应链的公平贸易,确保供应商遵守劳动法规,提高供应链的透明度。

36. 企业公民与社区参与: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发展,通过慈善捐赠、社区服务、教育支持等方式。

37. 员工多元化与包容性:推动工作场所的多元化,创造一个包容性的工作环境。

38. 产品责任与循环经济:关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减少废物产生。

39. ESG与科技创新的融合:利用科技创新来推动ESG工作,提高ESG数据的管理和分析能力。

40. 国有企业改革与ESG: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注重ESG管理的提升。

41. 中小企业与ESG:鼓励中小企业参与ESG工作,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指导。

42. ESG与区域发展战略的结合:将ESG工作与区域发展战略相结合,推动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3. ESG与行业特点的结合: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和实施相应的ESG策略。

44. ESG与企业管理体系的融合:将ESG要求融入企业的管理体系中,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45

45. ESG与企业文化融合:将ESG理念融入企业文化,形成推动ESG工作的内在动力。

46. ESG与品牌建设:通过ESG实践提升品牌形象,增强消费者信任。

47. ESG与风险管理:将ESG风险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进行有效管理。

48. ESG与人才培养:培养具有ESG意识和专业能力的员工,提升企业竞争力。

49. ESG与客户关系管理:通过ESG实践提升客户满意度,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50. ESG与供应商管理:要求供应商遵守ESG标准,共同推动产业链可持续发展。

51. ESG与节能减排:制定节能减排目标,采取具体措施降低能耗和排放。

52. ESG与清洁能源利用: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

53. ESG与水资源保护:实施水资源保护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54. ESG与废弃物管理:推行废弃物分类、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55. ESG与绿色采购:建立绿色采购标准,选择环境友好型产品和服务。

56. ESG与绿色物流:优化物流体系,减少物流环节的环境影响。

57. ESG与绿色营销:开展绿色营销活动,推广绿色消费理念。

58. ESG与信息技术应用:利用信息技术提升ESG数据收集、分析和报告的效率。

59. ESG与社区和谐:与社区建立和谐关系,支持社区发展项目。

60. ESG与员工健康:关注员工健康,提供健康的工作环境和福利。

61. ESG与职业安全:保障员工职业安全,预防职业事故和疾病。

62. ESG与知识产权保护:尊重知识产权,推动创新和技术进步。

63. ESG与反腐败:建立反腐败机制,提高企业运营的透明度和廉洁度。

64. ESG与供应链责任:确保供应链遵守社会责任标准,避免剥削和非法用工。

65. ESG与客户隐私保护: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安全,防止数据泄露。

66. ESG与可持续发展教育:通过教育和培训提升员工对可持续发展的认识和支持。

这些方向和内容反映了中国企业在开展ESG工作时所面临的独特挑战和机遇,以及如何将ESG理念融入企业运营和战略决策中的方法。通过这些实践,企业不仅能够提升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还能够为社会和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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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条的ESG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12条最具中国发展特色的ESG体系研究(目录):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nd Green Development:

生态文明与绿色发展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Common Prosperity:

社会责任与共同富裕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Party Construction:

公司治理与党的建设

Compliance Operations and Information Disclosure:

合规经营与信息披露

Core Socialist Values and Stakeholder Communication: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利益相关者沟通

ESG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ESG投资与融资

Local Characteristics and Regional Policies:

地方特色与区域政策

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ESG Integration:

科技创新与ESG融合

Supply Chain ESG Management:

供应链ESG管理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ESG Exchange:

国际合作与ESG交流

ESG and Corporate Culture and Brand Building:

ESG与企业文化和品牌建设

ESG and Integration with Enterprise Management System:

ESG与企业管理体系融合

这个目录概述了构建中国特色ESG体系的重点领域,为企业和研究者提供了一个框架,以理解和实施符合中国国情的ESG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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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与ESG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合规与E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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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内容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合规管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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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闭环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三个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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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的风险管理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合规的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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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的一套运行机制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合规管理的一套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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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工作七步法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合规工作七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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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一的成果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十个一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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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制和常用工具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评估机制和常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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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驾驶舱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合规管理驾驶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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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的对象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合规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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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 R15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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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 iPhone 8 Plus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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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mi/小米 小米手机MIX2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 HUAWEI/华为Mate10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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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族(MEIZU)PRO7 Plus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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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比亚(nubia) Z17S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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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支付商品 Mon, 23 Sep 2024 04:33:40 +0800